高价原装机 配件怎会是山寨?

  
2016-03-10 09:52:09
     

高价原装机 配件怎会是山寨?

消协:卖场退货再付3倍赔偿

本报记者 周夕又

消费者以4540元买入的高端原装手机,竟在维修时被告知手机里有山寨配件,还因此被拒保。消协接到投诉发现该手机卖场专做“正品手机+山寨配件”的生意,随即将其查处,并责成其赔付3倍价款。昨(9)日,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对外公布了第二批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系列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这起消费欺诈案。

案例一:

原装机被换山寨配件

【案情】

2015年5月初,消费者徐先生在某手机卖场,以4540元购买了一部某高端品牌手机。使用十来天,手机就无法充电,不能正常使用。

随后,徐先生找到成都该品牌手机的维修部维修,被告知,这台原装手机内有几个非正品的手机配件,因而不能享受保修政策。

徐先生再次找到某手机卖场负责人重换了一部新机。然而没用几天,再次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徐先生感到所购手机有问题,于6月3日到消协投诉,请求予以维权。

成都市消协接到徐先生投诉后,在受理该投诉的同时,将该案移交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经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封该品牌的全部手机,并对卖场商铺及库房工作间进行检查与询问后发现,该卖场经营者受网上山寨机“启发”,从4月底开始做“正品手机+山寨配件”的生意。分别从成都、深圳、北京等地以不到20元一套的价格购买了上百套非正品的该品牌手机配件,对购进的原装品牌手机拆换上部分非正品的配件,然后以4540元-4550元/部的价格,按正品手机在网络QQ和该品牌手机批发群销售,换下的正品配件则以高价销售。

目前,该商铺第一批15部更换的试验机,已销售出13部,其中有9部已被退还。

市消协根据执法部门查实的情况,责成某手机卖场对徐先生等4位消费者所购手机退货退款,并按价款的三倍赔偿,对已退货的九部手机的消费者依法赔付。

同时执法部门根据《商标法》对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者造假欺诈消费者的案例,消协工作人员在接投诉后很快意识到该案背后隐藏着制假售假的窝案,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再则依照消法第58条“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责成经营者对投诉人及查实的其他消费者先期作出赔偿。

案例二:

家装材料以次充好

【案情】

2014年9月27日,消费者陈某与成都某装修公司签订价值10万余元的家庭装修基装合同。

装修公司施工队在做下水管隐蔽工程时,擅自使用劣质管材安装,恰被陈某发现当即要求施工人员整改被拒,施工现场负责人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并对公司管理层隐瞒实情,致使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矛盾升级,工期拖延近5个月。

2015年6月陈某将装修公司投诉至消协,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最终该装修公司撤换施工队,继续为陈某按合同标准完成装修工程并限定40天工期,并且免费为陈某装修生活阳台,工程造价约1万元。

【评析】

近年来,家装投诉较突出的是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交定金、中途加项目加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上述行为属于欺诈,可以依法责令整改,没收三倍以下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

案例三:

超滤机宣传成净水器

【案情】

2015年8月28日,消协连续接到数位消费者投诉,称有近百人聚集在某家用电器经营部,因购买该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超滤机净水效果差,与宣传不一致,要求退货被拒,产生了群体性纠纷,请求消协维

权。

市消协工作人员发

现投诉人大部分是70岁以上的老人,为了避免现场失控,工作人员请消费者现场选出3名代表与商家进行调

解协商。

调解过程中,该家用电器经营部的负责人向消协工作人员提供了商铺的营业执照及某品牌超滤机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手续,坚持其所售产品无质量问题,并提出对机器进行维护的解决办法。

消费者代表则提出所购超滤机无法起到净水效果,现场出示了商家将超滤机宣传成净水器,欺骗消费者并以高价出售的相关资料,要求退货。

消协工作人员当即对电器经营部销售的超滤机和宣传资料作了检查、比对,证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最终双方达成退货协议,当天共退货175台,退款418160元。

【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违法行为,消协工作人员以事实和法律法规教育,经营者意识到违法的后果,并督促经营者当天退货退款,有效避免了经营者拖延推诿,防范经营者出现逃避巨额损失的现象发生。

案例四:

商场标价与实价不符

【案情】

消费者何女士于2015年11月11日到消协投诉,称其于11月6日在某购物中心购买散装豆腐干,货柜上价签为14.9元/斤,其随手装了1斤左右到收银台支付了27.2元。

事后何女士看了收银小票发现,该豆腐干重量为1.375斤,单价为19.8元/斤,与价签14.9元/斤不符,于是拿着未拆封的豆腐干找到某购物中心工作人员要求给个说法,工作人员表示愿以商品标签价与实收价之间差价的5倍予以赔偿,即赔偿33.7元。而消费者不同意此赔偿方案。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由购物中心按照消法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给予何女士500元的赔偿。

【评析】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以真实的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

依照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