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客户打谩骂电话赚钱 获刑

  
2026-05-29 14:20:2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对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万某利用某网络平台店铺接单,以代发短信、代打电话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方式牟利,被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万某原为某网络平台店主。2023年初,万某开始在网站开设多家店铺,发布关于代打电话、代发短信等“商品”信息。接到他人订单委托后,万某根据委托人要求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网络评论、组织投票、投诉举报,并以此收取费用。其中部分代发短信、代打电话、网络评论存在肆意谩骂、恶意诋毁、公然侮辱、诽谤和进行短信轰炸骚扰等违法犯罪的内容。
  
  为扩大业务规模,2023年5月起,万某将部分店铺交由王某、周某、汪某、洪某等人运营维护,并约定收取每人1.8万元的管理费及30%的营业额分成。万某、王某、周某、汪某、洪某负责经营管理各自的店铺,并处理各自店铺的客户委托事项。有事项需要他人协助完成的,5人即在微信群中发布,共同实施发送侮辱、恐吓短信及拨打电话等行为。其中,万某与王某对成都市新津区的两名被害人王某翔、张某实施侮辱和诽谤。
  
  2024年5月11日,万某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4日,由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5年10月17日,由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司法会计审计,万某本人经营管理的店铺及其控制下的其他店铺违法所得共计36496.7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万某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信息网络大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新津区法院一审判决万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为谋取不当利益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