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肇事男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领刑3年缓刑5年
本报讯(记者赵诗柯文/图)电动滑板车轻便、体积小,成为不少人的出行选择。但很多人并不清楚,电动滑板车不属于交通工具,上路行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昨(17)日上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骑行电动滑板车撞人致死的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范畴,肇事者陈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据悉,这也是我首例骑行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
事件:骑电动滑板车撞倒老人
今年6月11日早上7点多,陈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滑板车去上班,他沿着光耀三路往光华大道行驶。“骑到蓉西阳光小区附近时,突然有一个老太婆从我的右侧冲出来,冲到马路上来了。”陈某说,他立刻刹车并闪避,但电动滑板车右侧把手还是将这名老人挂倒在地。见被撞的老人当场摔倒昏迷,头部出血,陈某赶紧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在现场等待救护车将老人送至医院救治。不幸的是,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颅脑损伤死亡。
庭审中,陈某表示十分后悔,没有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导致自己不了解电动滑板车违法上路的危害。
法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当天路面湿滑,陈某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未减速慢行,具有主观过失。记者在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看到,涉案电动滑板车重量为11公斤左右,售价约2000元,通过电池供电运行,最高时速能达到40公里,使用说明书中写有“不要在机动车道以及人多的行人道上骑行”的安全须知。青羊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李波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涉案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是机动车,而是一种滑行工具,车辆性质决定了该案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范畴。
考虑到陈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且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最终法院当庭宣判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涉案滑板车予以没收。
成都市交管局宣传处民警杨小勇表示,电动滑板车本身是没有路权的,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小区、园区、室内场馆等封闭区域内进行活动,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今后,成都交警将加大对电动滑板车违法上路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小资料
禁止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上路,一些地方早有明文规定。2018年11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正式实施,明确禁止电动滑板车上路。其中第九十条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