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冲撞店铺 店主扣车4个月“维权” 法院:自助行为不等于任性扣留

  
2025-08-14 09:14:5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实习生 杨可欣
  
  网约车撞入店铺致其财物受损,由于赔偿没谈拢,店主为讨回损失,竟私自采取了扣车的做法来维权。这合法吗?近日,蒲江县法院寿安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过调解,双方就赔偿达成了一致,车辆也已返还。针对店主自行扣车的行为,承办法官也进行了释法说理。
  
  去年12月31日凌晨,网约车司机杨某驾驶新能源汽车行驶至蒲江县寿昌街道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不慎冲入路边一家店铺,致使经营者周某停放在铺面外的数辆电动车和一辆小型轿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要求杨某赔偿损失。然而,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无果,周某便拒绝杨某将案涉车辆开走维修。杨某担心新能源汽车因长期未维修导致电池受损,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周某返还案涉车辆。
  
  立案后,蒲江县法院寿安法庭了解到,店主周某态度坚决,认为自身作为受害方,在杨某未赔付全部损失前,有权“留下”杨某的车辆。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组织周某与保险公司经办人逐一核对财产损失及赔偿金额,同时向周某及其家属明确阐释自助行为的边界问题。
  
  在经济损失达成一致后,法院促成双方就间接损失(如误工费、车辆价值贬损等)的赔偿也达成共识。周某同意当日配合杨某交付案涉车辆。至此,停放4个多月的新能源车辆得以启动驶离。
  
  法官说法
  
  私力救济需满足一定条件

  
  该案在办理中,“留下”案涉车辆的行为是否合法是争议焦点之一。承办法官表示,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原则上应依赖公力救济为主,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了其需要满足的一些条件。
  
  其一,紧迫性。合法权益面临即时侵害,且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保护。其二,必要性。不立即采取措施将致合法权益难以弥补损害。其三,符合比例原则。只能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其四,寻求公力救济。采取行动后应立即请求国家机关介入。
  
  具体到本案,首先,事故发生后交警已及时出警定责,公权力已第一时间提供保护,保险公司亦及时到场定损,周某扣车情形不具备紧迫性与必要性;其次,即使周某对保险人的定损结果不认可,但现场的损失与“留下”杨某车辆造成车辆进一步损坏风险和后续的营运收入损失相比,也明显超出必要范围。
  
  还有,周某“留下”杨某车辆后,应及时通过人民调解或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搁置数月置之不理。由此可见,周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行使条件。因周某已配合返还车辆,双方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故未再追究其侵权责任。
  
  此案以调解结案,既解决了双方实际纠纷,也通过案例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自助行为的法律边界,为群众依法维权提供了实践指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