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9月28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成都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我省预计将于今年10月出台《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同时统筹完成《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订工作。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人民直接民主的一种具体组织形式。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安排,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全省将开展新一轮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及时制定我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相关立法工作,于今年7月由社会委牵头成立村(居)两委选举立法工作专班,前往重庆、甘肃、青海等多地开展实地调研,面向20余个省直部门、21个市(州)及社会公众、立法专家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200余条修改意见建议。
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有啥特色?
我省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三章专章,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作出了规定,但随着近年来全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社区数量极大增加,迫切需要将基层治理实践中的新经验新做法上升巩固为立法成果。
本次提请审议的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草案共8章54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条例草案从基本原则、指导监督选举工作、领导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等方面强化了党的领导。二是进一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条例草案强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细化了年满十八周岁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设置流动票箱等措施保障居民民主权利。三是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依据上位法修订及中央最新文件精神,条例草案规范了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明确了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明确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居民委员会主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完善了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明确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可依法参加选举,明确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等不得作为候选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面广、步骤较多,条例草案只对重点环节和关键流程进行了规定,操作层面的详细规则和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制定选举规程进一步明确。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都修订了哪些内容?
我省现行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自2003年11月制定以来,已历经2015年12月、2020年6月两次修正,其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仍适用于现今社会,但仍需就脱贫攻坚取得伟大胜利、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全省全面启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等以来取得的经验做法加以完善。
本次提请审议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修订草案从基本原则、指导监督选举工作、领导选举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与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等方面强化了党的领导。二是进一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修订草案强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细化了年满十八周岁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增设流动票箱等措施保障村民民主权利。三是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依据上位法修订及中央最新文件精神,规范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明确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增加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规定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员经村民同意可参加选举,明确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等不得作为候选人。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程序,进一步细化组织补选的条件。此外,修订草案还对个别条款顺序和文字进行了调整修改。
为何不能合并制定村居选举条例?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指出,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中的很多规定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相同或类似,可以考虑将两者合并为一部法规进行制定。为何该意见未被采纳?
从上位法规定层面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分开制定的,也分别在条文中明确要求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选举方面的具体办法。
从二者的具体内容差异上看,村居换届选举流程虽大致相同,但在选民登记范围、选举方式、候选人提名等方面存在区别,如果合并制定,将使条文内容冗长,不便于基层理解执行。故此,省人大常委会将新出台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同时统筹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两部条例中涉及职责分工、候选人资格条件、选举主要流程、法律责任等内容将作一致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