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二十余年后再迎新修,我省烟草专卖条例将有哪些变化?

  
2025-09-28 15:57:2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9月28日,记者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将修订2001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这是该条例自2004年修正以来的首次修订。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将去除现行管理条例名称中的“管理”字样,将其修改为《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这一改动旨在强化我省法治与服务并重的烟草治理理念,弱化“管理”强制性表述,更利于引导各类社会主体自觉遵守规范。

维护和完善烟草专卖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全面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是促进我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基层烟草管理和执法普遍面临新问题,涉烟违法行为呈现新趋势,出现了电子烟、加热卷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利用信息网络、自动售烟机等形式违法销售卷烟的新渠道,通过物流寄递企业大量贩运卷烟的新情况。现行管理条例对上述行为缺乏监管规定或规定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亟待修订。

具体来看,现行管理条例共26条,条例修订草案共37条,增加了11条,并对部分原有条款作了修改。本次修订坚持“小切口、有特色”,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地方立法经验,着力解决调研中基层执法单位反映的突出问题,确保“能落实”。

条例修订草案调整了部分原有条款中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规定,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调整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调整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调整了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处罚措施。同时,增加第十三条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条款,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了部门名称和职责的规定。根据我省优化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责情况,条例修订草案调整了有关部门名称,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公安、海关、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我省烟草市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和调整了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例如,明确对违法烟草制品收购的措施,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以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予以收购,既阻断非法流通,又帮助无证经营户妥善解决烟草去向。加大对新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通过自动售货形式和信息网络违法售烟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维护烟草专卖制度和消费者权益。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的监管,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协作机制,加大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信用管理制度纳入条例修订草案,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公示、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供法规依据。删除涉案假烟、走私烟按批发价计价的标准,解决执法实践中无法查清实际价格时,真品卷烟、假烟、走私烟价格认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我省是“烟叶大省”,条例修订草案还立足省情实际,增设了烟叶种植与收购专章,增加烟叶种植与监管、烟田保护条款,进一步规范烟叶管理秩序,夯实烟叶产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同时,将我省司法机关和省烟草专卖局建立行刑衔接机制,明确移送范围、畅通衔接程序,打通重点涉烟违法行为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