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企业的“点唱风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歌曲将面临赔偿 小心侵权!

  
2025-09-25 14:32:2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随着“K歌”在市民娱乐生活中的普及,KTV行业也成为文化娱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不少KTV企业及消费者不知道的是,KTV企业提供歌曲点播服务时,需向版权方获取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了解一下KTV企业需要支付的版权费到底是怎么回事。

近日,某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发现多家KTV企业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多首歌曲。经公证后,该音乐版权管理组织以侵害其作品放映权为由,将多家KTV企业诉至成都市郫都区法院。

KTV企业负责人辩称,“我经营KTV多年了,从来没有听说过还要付版权费!”“这些歌曲都是点播设备自带的,购买点播设备时我们已经支付了费用,现在侵权不应该由我们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KTV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不特定公众播放视听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中的片段在音乐、画面、表现形式上均一致,但未取得著作权权利人授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关于KTV企业辩称涉案视听作品系从第三人处购买点播设备时自带的意见。根据某音乐版权管理组织提交的“授权书”等证据可知,涉案点播设备生产商仅有权将涉案歌曲复制到其生产、销售的设备和系统,即仅可行使涉案视听作品的复制权。而KTV企业的消费者从点播设备进行点歌,系行使涉案歌曲的放映权,与点播设备是否有权复制涉案歌曲无关。故对KTV企业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KTV企业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公众播放涉案作品,侵害了某音乐版权管理组织对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1. 什么是放映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放映权与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等均属于著作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KTV企业通过点播设备向消费者提供视听作品的点播服务,属于行使其放映权。

2. KTV企业为何需要向歌曲版权方付费?

KTV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并获取了商业利益,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既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使用点播设备自带歌曲造成的侵权为什么要KTV企业承担责任?

点播设备生产商通常取得的是视听作品的复制权,即以录音录像或数字化等方式将原作品进行复制的权利,与放映权存在区别。且购买点播设备,并非当然就取得了设备上存储歌曲的相应权利,放映权等著作权的取得需要经过著作权人授权。KTV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外提供歌曲放映服务,仍可能构成侵害他人放映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在KTV、酒吧等场所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时,应及时对接相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许可。即使设备供应商承诺提供“正版曲库”,经营者仍需查看、留存相应的授权证明,了解授权范围和内容,准确区分作品复制权与放映权,避免因轻信供应商或疏忽大意而担责。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