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琼 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
邓天缘 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四川徐和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B-READY评价体系将经济体对债务人于濒临破产期间可能采取的法律手段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其“企业破产”指标“破产程序启动前与启动”,要求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可使用下列机制:“1a.对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应履行的义务作出直接规定的机制,使其在临近破产期间应尽力避免破产,或在破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破产程度;1b.为与部分或全部债权人重组企业债务而在法院系统和/或正式的司法破产程序之外无阻碍或无障碍地实施基于合同的庭外和解(OCW)的机制或程序。”
然而,我国目前尚无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公司破产前义务的法律规定,基于合同实施的重组企业债务的庭外和解的机制或程序不健全,不能适应世行B-READY评价指标的新要求,怎样使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企业管理层尽力避免破产或在破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破产程度,怎样构建其与债权人在司法破产程序之外实施基于合同的庭外和解机制或程序,已成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优化相关立法之前,通过政府、法院、管理人联动,为财务困境企业提供早发现、早诊断、早辅助服务,使困境企业的管理层在企业临近破产期间,获得尽力避免破产或尽量减少破产程度的专业知识,获得其与债权人在司法破产程序之外实施基于合同的庭外和解机制或程序的专业建议,可为在法律框架下尽早助力困境企业财务脱困提供操作方案,从而促进国内营商环境的优化。被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创新实践--昆山市人民法院主管的“企业重整服务中心”即为此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其整合司法、行政及社会资源,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一站式”服务。截至2025年3月,该中心累计化解债务214亿元并促成引资33.1亿元,成功挽救36家企业和清退149家僵尸企业。
具体而言,可由法院主管成立由管理人推荐专家组成、获得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企业支持的“企业债务重组服务中心”,对困境企业脱离财务困境的路径进行分流,对能避免破产的企业尽量争取在法庭外基于合同而重组债务以便走出困境,对不能避免破产的企业提前做好进入法庭内重整或清算所需的准备以尽快脱困。
1.早发现:由专家梳理并根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特征,总结濒临破产企业的识别标准;法院由专人梳理企业起诉、执行案件信息并发现其中的困境企业名单递交专家;专家参与属地政府的经信局、维稳办等部门关于本地困境企业的会议、接受困境企业咨询等方式,尽早发现濒临破产的企业名单。
2.早诊断:专家联系困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深入访谈了解企业资产、债务等详细情况,诊断企业财务困境的状态并给出脱困的建议,包括协商、和解、诉讼、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对诊断为“濒临破产”状态的企业进行预警,形成采用预重整、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脱困方案,交法院、政府相关部门全方位论证并形成结论后尽早执行。
3.早辅导:“濒临破产”企业的董事等负有申请企业破产的法定义务,这些董事等因“破产羞耻”观念或对破产的保护功能认识不足,缺少履行申请破产义务的动力。专家提前接触这些义务人并尽早对其进行破产法知识与功能的辅导,能消除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拖延,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目前,贵阳市、扬州市、西案市、宿迁市等已成立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主管的企业重整服务机构,尽管所成立机构的名称及功能存在差异,但对为濒临破产企业提供财务脱困专业服务的实践探索,有利于国内满足世银行营商环境B-READY评价体系“破产程序启动前与启动”指标的新要求,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