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庭上,彝族小伙阿木(化名)满脸委屈,五金店老板老张(化名)攥着一叠签收单质问。这一张张签收单背后,究竟谁该为万元货款买单?汉源法院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揭开了真相。
2025年3月19日,若尔盖五金建材铺经营者老张手持销售清单,将清单上的签署人阿木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剩余货款10000元。法院审查证据后发现,实际买受人并非签单人阿木,阿木只是受工地负责人小陈(化名)的指派前去购买材料。经法院释明,阿木申请追加实际买受人小陈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2024年7月至8月,汉源小伙阿木到若尔盖一工地务工,受工地负责人小陈指派,去老张经营的五金铺购买工地所需的“锄头、电缆、电扳、插头”等五金材料。一开始,小陈在微信上向老张沟通了此事,并明确告知他已指派务工人员阿木前去签字领取。由于当时正处于开工阶段,工地对五金材料需求量较大,阿木多次前往后,老张便没有再与小陈沟通,而是直接让阿木签字拿货。庭审中,老张坦言:“后期阿木签字前,我就没有再跟小陈核实,都是直接让阿木签字拿货”,个人的信任代替书面合同为这“三角债”埋下了隐患。
法院审理查明,该买卖合同纠纷中,工地负责人小陈在前期已通过微信与老张进行了约定,并支付部分货款。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小陈,故法院依法判决五金铺的货款应由小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