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本期嘉宾
李凊 省人大代表、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
白洁 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7月15日6时,中央气象台发布高温橙色预警,继续点名“四川盆地”,指出“预计7月15日白天,四川盆地等地有35℃以上高温天气,四川东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37℃至39℃”。
酷暑之下,劳动者患热射病该如何维权?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应如何依法做好防护?如因高温天气导致电气线路故障、电瓶车燃爆等意外火灾,财产损失由谁来赔偿?昨(17)日,本报邀请两名律师共同为劳动者解读高温天气相关的热点维权知识。
酷暑之下,劳动者患热射病咋维权?
热射病是指因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身体调节功能失衡,导致核心温度迅速升高,出现意识障碍及多器官功能严重障碍的致命性疾病,是中暑最严重的类型。劳动者如持续在高温、高湿度环境中高强度工作容易发病,死亡率极高。
白洁指出,最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职业病的分类由原来的10大类132种调整为12大类135种,其中将中暑列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范畴。同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白洁提醒广大劳动者,如因高温工作患热射病,应记住以下维权技巧。第一,应保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记录等。第二,应了解高温作业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夏季高温期间注意留意天气预报、高温预警等信息。第三,如遇用人单位违规安排高温户外作业,应留存好相应工作证据,如工作安排通知、户外作业照片、气象预报及高温预警信息截图等。第四,如在高温期间作业时出现中暑甚至热射病等不适现象应及时就医,可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确认为职业病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留存相应的病历。第五,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用人单位不予申请的,劳动者或近亲属可在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第六,如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或出现其他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高温津贴旨在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属于法定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内同样不含高温津贴。而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自主福利,可以是现金或实物。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劳动者可以同时享有。”李凊分析道。
根据去年发布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自去年8月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就由每人每天10元至18元提高为每人每天13元至23元,各市(州)也结合实际,调整确定了当地的高温津贴标准,有效期为五年。”李凊说。
“《办法》第十七条也对高温津贴的发放作了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白洁补充道。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应如何依法做好防护?
“《办法》第八条规定,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事务之外,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白洁指出,《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且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李凊认为,用人单位应从严格作息管理、强化健康监护、改善劳动条件、健全应急机制四方面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用人单位应依据气象温度实施分级管控,40℃以上停止露天作业,37℃至40℃时段每日露天作业不超过6小时且避开高温峰值3小时,35℃以上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并禁止加班。第二,应对高温岗位劳动者进行岗前及季节性体检,及时调离禁忌症人员,并在作业现场配备防暑药物及足量清洁饮用水(含盐量1克/升)。第三,应设置强制通风或空调降温设备,发放符合国标的隔热防护服、护目镜等装备。第四,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对劳动者进行防暑急救培训,发现中暑症状立即转移救治”。
此外,根据《办法》和相关职业健康标准,一些特殊人群不适宜高温工作,如存在未控制的高血压、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全身瘢痕面积≥20%、癫痫等病症者,禁止从事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孕妇和未成年工严禁在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室内环境工作。
如因高温引起意外火灾,谁来赔偿?
5月3日,福建宁德一出租房内起火,消防救援人员迅速到场扑救,很快将明火扑灭。经调查,起火原因是室内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空调也在火灾中被烧毁。
高温极端天气本身不必然导致火灾的产生,但可能会加速电线老化,或因电气系统过载造成短路起火。当高温引起意外火灾时,相关的财产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导致火灾产生的现实因素可能较为复杂,往往存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以夏日常见的家用电器老化起火、电瓶车燃爆等为例,就可能涉及电气设备或电瓶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公司等多个责任主体。”白洁说。
她进一步分析道,如能证实是因电气设备、电瓶车本身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火灾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产品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产品缺陷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能证实是使用者在使用电气设备、电瓶车的过程中,存在私拉电线、违规充电、擅自改装设备电路、使用不合格充电设备等不当行为导致设备或电瓶车起火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能证实物业公司、充电场所等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存在以下行为,如未尽到巡查义务,对于电瓶车的存放、充电设备设施未尽到管理义务,未配备消防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未及时补充更新等,均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高温天气下发生火灾后,应根据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火灾成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各方主体的责任大小,由各方主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是电气设备、电瓶车辆所有人、使用人,还是充电场所的经营方和管理方,均应对高温极端天气下设备、车辆的使用及管理进行预判,加强安全意识,防止火灾的发生。各类电气设备的生产商、销售者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生产规范生产、销售合格产品,及时更新产品技术,对于上市时未发现缺陷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召回。”白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