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吗?石棉法院:一分不能少!

  
2025-07-16 15:37:4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石棉县法院首次适用地方性法规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案件,通过司法裁判传递正确价值导向——弘扬和关爱未成年人、重视家庭责任的社会风尚。

小海系张某(母)与李某(父)婚生子,现年仅7岁。2024年10月,张某因与李某产生矛盾,外出务工一直未归,未直接抚养小海,也未支付抚养费。2025年1月,李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双方自愿和好不离婚,小海由双方共同抚养,张某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至其18周岁,教育费、医疗费(报销后)凭票据由张某、李某各承担50%。因调解和好,法院未出具调解书,然张某在支付了小海2个月生活费后便未再继续支付。

小海遂起诉张某,要求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张某则辩称要支付抚养费,前提是与李某离婚。

石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作出了明确规定,《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倡导培育文明家风,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并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张某因与李某产生矛盾后外出务工未归,未履行其抚养小海的法定义务,在与李某达成一致协议后又违背协议约定,让小海生活、教育、医疗条件得不到保障,且要以离婚作为给付抚养费的条件,不仅有悖基本人情伦理,亦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

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拖欠的小海2025年3月至6月抚养费,并从2025年7月起按约定标准支付小海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2021年10月11日,雅安市人大出台《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本案中,石棉法院适用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关心照料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善待家庭成员,杜绝家庭暴力,约束家庭成员不良行为”,让父母认识到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属品,其权益具有独立于父母关系的法律地位,无论家庭关系如何变化,那份血浓于水的责任永远都在,该判决不仅打破了其“离婚才能索要抚养费”的认识误区,也解决了“形式完整家庭”下隐藏的抚养缺位问题,彰显了地方性法规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刘祥玖 吴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