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熊勇
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报不了?层层分包受伤找谁负责?单位不合理调岗只能忍?工伤保险未足额缴纳导致赔付低?近日,眉山法院发布了三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件,以“法之盾”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超龄 违法分包人需承担工伤责任
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一建设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李某,李某又将抹灰劳务分包给案外人高某某。2022年4月,61岁的余某某由高某某介绍到案涉工程从事内墙抹灰工作,接受高某某的劳动管理,劳动报酬200元/天。
2022年6月,余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余某某所受事故伤害经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眉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
2023年5月,余某某就工伤待遇向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余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余某某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案例分析
超龄劳动者是否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川省人社厅等部门已经发布《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为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提供了政策基础。
用人单位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也应当对其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项目。本案中,余某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康复费用、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考虑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就业保护,以及对劳动者和企业的衡平保护,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相比,案件判决依照上述规定,同等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全面支持劳动者因工伤遭受的人身损害有关赔偿。但是,对于劳动者因工伤影响就业获取劳动报酬遭受的损失,法院持审慎态度,仅支持劳动者在住院治疗和医嘱休息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未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典型意义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参加劳动,这在客观上加剧了如何保护超龄劳动者权益这一难题。工伤保险制度初衷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法定退休年龄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故不可成为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借口,更不能成为排除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理由。
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参加劳动,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亦有权利享受工伤保护,劳动者应当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随着《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出台,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已经有部分政策支持,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劳动保护义务。在政策已经允许企业为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不购买工伤保险、将承包工程违法分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等行为承担责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合理调岗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2年李某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某的工作岗位为接送货员,经李某某同意,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全国各关联子公司间异动,调整李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其中,工作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劳动报酬为2200元/月。双方约定,经李某某同意,公司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公司制度调整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2013年李某某从深圳市某快递物流有限公司借调至成都某快递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从接送货员变为搬运工,合同工资从2640元变为1850元,工作地点从深圳变为成都。后因公司业务调整,双方协商调岗,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公司单方通知李某某调整到眉山某快递点部从事重货快递员工作,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李某某明确表示拒绝转岗,并告知不转岗的原因是岗位基础工资降低,其年龄偏大,患有高血压且受过工伤,没有任何车辆驾驶经验,无法胜任驾驶车辆及搬运重物的工作。但公司未再调岗。
之后,李某某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在收到李某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并未予以回应。李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仲裁裁决后。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李某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某快递公司支付李某某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劳动者应对企业的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但企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
该案中,某快递公司对李某某作出的岗位调整,无论是岗位性质、工作内容、薪资待遇还是对劳动者身体素质要求及应当具备的相关技能条件均与原岗位发生了较大变化,某快递公司在作出调整前并未与李某某进行有效沟通,结合劳动者具体情况,就调岗后可能造成的工作适应、劳动报酬降低等问题征求其本人意见。同时,某快递公司也没有对李某某是否能够胜任调岗后的工作进行考察研究,对岗位调整的后续培训事项作出进一步安排。并且,某快递公司亦没有举证证明确系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作出的工作岗位调整。
在此情况下,某快递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典型意义
该案件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用人单位调岗的合法性边界,树立了“必要性、合理性、协商性”三重要件。即企业虽享有用工自主权,但仍需要证明调岗系生产经营必需,且未损害劳动者权益,并履行协商义务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同时,通过经济补偿金制度,强化劳动者权益救济,警示企业规范人事管理,不能以调岗为由变相胁迫劳动者离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合法合规的用工秩序,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促进了劳资关系实质公平,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公司上班。某科技公司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眉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
经王某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向王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但因某科技公司未如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王某的工资总额,导致王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其应当享受的标准。王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因补差事宜发生争议。
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因其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王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经人民法院向某科技公司释法明理后,某科技公司同意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双方调解结案。
案例分析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若用人单位低于实际工资总额缴纳,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计算赔付金额时依据的工资标准低于工伤职工的实际工资,进而导致赔付总额偏低。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该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如实向人社局申报职工工资总额,导致王某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王某依照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享受的金额。中间的差额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如实申报工资总额,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故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典型意义
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照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向人社局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不仅关系到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多少,也关系到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若用人单位为了削减工伤保险费用而瞒报职工工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只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职工按照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享受的工伤赔偿之间的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