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两会·建言⑳|省人大代表周忻:推广适用“预查废”机制,助推金融纠纷稳妥高效化解

  
2025-01-21 11:20:3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预查废”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的不良债务纠纷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据此直接出具《预查废证明》或《查无履行能力证明》。金融机构可以凭此证明无需进入诉讼程序就可对不良资产进行核销。

“达州市达川区法院2024年开具《预查废证明》413份,金融纠纷案件同比下降19.2%。”省人大代表、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周忻调研发现,“预查废”机制极大提高了金融机构不良债务化解效率,减少了纠纷增量,优化了金融生态环境。


同时,周忻还在调研中发现了“预查废”机制的执行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一是机制推广不足。目前仅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认可该机制,大部分地方均不能适用该机制来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金融机构申请开具《预查废证明》的积极性不高,机制效能未能全面释放。二是制度规范缺乏。《预查废证明》作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目前暂无相关的法律依据对此制度进行规定,也导致了“预查废”机制难以全面铺开推广,一定程度上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降低金融机构处理呆账核销的效率;三是内部机制不完善。部分金融机构内部呆帐核销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人民法院出具《预查废证明》并向金融机构送达后,金融机构暂无法依据《预查废证明》完成呆帐核销。

对此,周忻提出三点建议:全省推广“预查废”制度,从省级层面推动全省各金融机构适用“预查废”机制,认可《预查废证明》,提高金融机构不良债务化解效率,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向有关经融机构、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的教育宣传,使各方对该制度有充分的了解并成为该制度的积极适用者,提高金融机构申请开具《预查废证明》的积极性;将“预查废”机制纳入更为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中,升格为政策法规,从金融机构内部完善呆帐核销机制,确保能够依据《预查废证明》完成呆帐核销。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