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行不行?小心赔钱又失房!

  
2024-11-27 16:30:26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代位析产纠纷案件,债权人基于已确认债权申请对登记在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析产,但该房产系“借名买房”。案件历经一、二审后,法院最终支持了债权人分割析产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胡某存在债务纠纷,李某通过诉讼在2021年确定了自己对胡某的债权。因胡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李某便将胡某及其配偶吴某诉至法院,认为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的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李某以胡某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析产。

诉讼期间,案外人汤某申请参与诉讼,汤某提交了与房屋原所有人崔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代持协议》,以及吴某和崔某出具的对于房屋归属汤某的两份《声明》,并提交了支付购房款的转账记录和崔某出具的收条,汤某认为其才是案涉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而吴某只是其“借名买房”的名义登记人,故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若汤某、吴某主张的房屋代持行为属实,则系双方自愿将由汤某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登记错误情形。汤某、吴某均认可“借名买房”系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而实施了房屋代持行为,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所以汤某基于吴某不当得利对其享有返还购房款的请求权,而非享有房屋权利。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案涉房屋并不具备归属吴某单独一方所有的条件,所以案涉房屋应当属于吴某、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胡某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官提醒

借名买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购房者的当下购房需求,但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代为购房的合同、协议无法对抗第三人,一旦出名人涉及相关诉讼,则房产有被依法执行的风险。

如确实出现借名买房的房产被执行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本人出资行为,向法院主张出名人返还不当得利即返还购房款弥补损失。

购房需谨慎,借名不可行!广大群众一定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谨慎购房。一招不慎,可能赔钱又失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