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法评| 为劳动者撑起法律“清凉伞”

  
2024-09-05 16:20:15
     

特约评论员 周葱

处暑已过,但好多地方依然高温逼人,川渝地区尤甚。听办公室小同事讲,这几天点外卖“都有点不好意思”,因为骑手们着实辛苦。从新闻中得知,有的外卖平台很能体谅员工,不但给骑手们配备降温解暑物资,还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对这种尊重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理应点赞,让更多人来效仿。但不得不说的是,从更广大的范围讲,高温津贴制度落实情况很不理想。近日媒体的报道中也可看到,一些建筑工人面对记者采访时甚至表示,“从未发过高温津贴”,自己“没听说过还有这个钱”。

其实早在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就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这些年,各地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总体上都在提高,例如今年四川出台政策,从8月1日起,全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3—23元。

对于劳动者的高温保护,政策层面不可谓不重视,但《办法》公布了10多年,为何执行情况不理想?分析一下应该有以下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高温津贴是强制性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是对劳动者在夏季温度较高工作环境下的一种额外补偿,具有工资的属性,所以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很多单位大概把发高温津贴理解为“发善心”,可有可无;

二是应付了事。有的单位虽然知道该给劳动者高温补偿,却往往用几瓶矿泉水对付。殊不知,清凉饮料也好,几个西瓜也好,这些都不能替代高温津贴;

三是明知故犯。一切从减少成本出发,对高温津贴装聋作哑,现实中,这样的用人单位真不少。

执行中出现上述情况,应该说总根源还在于“后果不严重”。加强对发放高温津贴的宣传、引导和监督,是必要的工作,需持之以恒。但老实讲,要真正落实《办法》的执行,还得依仗法律的完善。

目前的现状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涉及高温保护问题,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和刚性约束。《办法》对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违法情形、处罚措施等规定不够清晰,实用性、操作性、强制性不强,满足不了现阶段的工作要求。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发出呼吁,现在已经到了对高温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升级的时候了。

相信未来随着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修订《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将补齐高温劳动保护的法律短板,为劳动者真正撑起一把法律“清凉伞”,那么,用人单位再拒不执行或者打折应付,那这样干的代价,他们就不得不掂量一下了。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