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一男子在商场内吸烟,路人对其行为发表感受和评价,却被该男子踹击……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起身体权纠纷案。
  
  2024年11月11日,老王在成都市某广场用餐后点了一支烟进入某商场,从小丽身旁路过。小丽闻到烟味后,向正与其微信聊天的朋友称室内抽烟很臭。老王听见后,与小丽发生口角纠纷,小丽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当二人行至商场外某店铺旁时,老王踹击小丽臀部一脚,小丽遂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当晚离开派出所后,小丽乘坐网约车到医院急诊就诊,临床诊断为臀部挫伤,共产生医疗费35.92元、交通费20.35元。2024年11月16日,当地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老王处以罚款200元。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市内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本案中,老王在公共场所室内抽烟的行为本就不当,小丽有权就老王的不当行为发表自己的评价及感受,老王因此与小丽发生口角并踹击小丽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小丽的身体权。首先,老王应当就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小丽因治疗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就诊所产生的交通费。其次,老王在公共场所踹击小丽臀部的行为,无疑会给小丽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应当向小丽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依法支持小丽要求老王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