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70后男子王某通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获利10万余元,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王某购买假印章、假钢印印模、制假设备和空白的毕业证、居住证,在家中伪造毕业证和居住证,并通过网络进行售卖。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靠出售伪造假证等共计获利人民币101903.64元。
民警接到举报成功在王某家中将其挡获,同时还查获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局”等国家机关印章16枚,“公证处”“某大学”某中学校”等事业单位印章49枚,“建设厅”“人事厅”等国家机关钢印印模14套,其他大学、中学等事业单位钢印印模27套,盖有专用印章的《居住证》13本,写有学生姓名、盖有中学印章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90本,盖有学校印章的《普通高中会考毕业证书》4本,《建筑施工特种行业操作资格证书》外壳26本,空白《普通高中毕业证书》10本,《离婚证》外壳3本,个人印章33枚及写字板、打印机、塑封机、晒版机等制假设备。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核实,上述印章、钢印印模均系伪造。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王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1903.64元予以追缴并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均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作为公民,我们要仔细辨别,通过正规途径获取相关证件,切莫相信任何没有相关资质的人或公司出售的证件,不给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以可乘之机。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