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成都一女子在老家院落里栽种的树木生长茂盛,与高压线路“亲密接触”险出事故,电力保障部门与其多次沟通无果后将树木修剪,该女子气愤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力保障部门将高压电线架高并赔偿树木损失4000元。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协商无果,院内树木被修剪
女子曾某在成都某村拥有一处农家自建房屋及院落,高压输电线路越过了该房屋的院落上空。不久前的一个晚上,曾家空置已久的院子里传来噼里啪啦的响声,村民闻声赶来发现院子里的树木在大风中摇晃,顶端树枝不停“拍打”着高压线,产生了触目惊心的电光并突然将树木引燃,火势瞬间蔓延,众人急忙拨打了火警报警电话。经过数小时扑救,大火被扑灭,树木顶部被烧焦,所幸的是高压线并未受到严重影响。
“他们一家早就搬到镇上去了,房子很久都没人住。树也没人管,越长越高。”村民对前来了解情况的电力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说道。工作人员望着高压线下耸立的几棵大树犯了愁,若再由树木肆意生长,必然会再次危及电力设备安全,产生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工作人员联系到曾某,希望她能自行修剪或者砍伐院落里的树木。但经过多次协商劝说,曾某却坚持已见:“我还觉得电线影响了我的生活呢!树在我自己的院子里,剪不剪是我自己的事情,你们要是觉得不安全就把电线挪走。”工作人员颇感无奈:“这是一条电路的主干线,关系到众多群众家中的用电,怎么可能说挪就挪呢?”为保障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电力保障部门只得派工作人员对曾家院落里的10棵树木进行修剪。曾某得知后多次要求其赔偿无果,逐提起诉讼。
原告曾某认为,跨越自家房屋上空的高压线路的高度和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对自家房屋和家人的安全造成隐患,电力保障部门此举属于违规和侵权行为。擅自修剪自家树木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电力保障部门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并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排除安全隐患。
被告电力保障部门表示,架设的高压线路符合国家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并且也未实际跨越曾某家的房屋,仅仅越过了一部分的院墙,不会对其人身和财产造成安全隐患。反而是曾家院子里的树木已经严重危及电力设备安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依法对树木进行修剪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未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查明,跨越曾家房屋院落上方的输电线路的垂直距离、净空距离、最大风偏等各项专业测绘数值均符合国家相关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并且线路仅跨越部分院墙,事实上不会对其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影响。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力保障部门为防止树木持续生长对线路运行造成安全隐患,基于维护公共安全利益的需要,修剪院落树木的行为也属正常履职,并未侵害曾某一家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马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
法官提醒,虽然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使用、支配的权利,但不能因行使权利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高压电线路满足了企业、居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需要,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功能,若电力保障部门架设高压线路对个人利益造成的影响轻微,甚至不妨碍个人权利行使时,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此时,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应当相互包含、相互促进,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权利,应避免侵犯公共利益,更不得突破边界实施滥用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