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作为驾驶证考试的第一关,科目一的难度实属简易。然而总有人不愿意将精力用在学习交通法规上,反其道而行之花大价钱和大精力去作弊,殊不知考试时的作弊行为难逃考场监控的记录和交警的“火眼金睛”。今年3月的一天,成都市新津区某摩托车驾考科目一考场上,男子方某将作弊仪器佩戴在身上,结果刚开考就被监考民警发现。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对组织方某考试作弊的宁某和黄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8个月,分别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3月4日上午9时许,方某按照事先约定,在新津城区某茶楼包间内与宁某、黄某接头。包间内,宁某、黄某将一台带有针孔摄像机、微型耳机、无线网卡等设备的外套穿戴方某身上。随后,宁某与上家“李杨”(化名)联系,对方某穿戴的设备进行性能测试,确认设备正常运转后,又将设备使用方法传授给方某。“万事俱备”后,方某满怀信心走进了摩托车驾照科目一考场。然而,考场上方某却“出师未捷”,被监考民警当场发现。得知方某作弊露馅后,宁某、黄某第一时间悄悄离开了新津。
方某落网后主动交代了其与宁某、黄某合谋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3月7日,宁某、黄某被新津警方挡获归案。警方从黄某处扣押了大量路由器、带针孔摄像头的T恤、耳机等作案工具。宁某、黄某落网后,交代了方某通过考试便支付二人6000元报酬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二人3月1日组织某男子利用作弊器材顺利通过驾照科目一理论考试并收取6000元的犯罪事实。宁某交代了自己已预收3月18日帮助他人作弊考试费用15000元。3月8日,宁某、黄某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今年7月,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以宁某、黄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向新津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宁某、黄某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黄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人员作弊,为考试人员提供作弊器等其他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经过审理,新津法院依法判决宁某、黄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二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对宁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