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英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简阳市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人工耳蜗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用人公司承担员工因工作摔伤所致的人工耳蜗损坏赔偿部分费用,彰显司法保护残疾人基本权益的价值理念。
法院经审理查明,向某在某部队服役时因公受伤、出现听力重度障碍,治疗中植入人工耳蜗,确保接受声音信息、正常沟通交流。向某退役后到简阳市某实业公司从事卸货工作,在卸货攀爬过程中绳子脱落,从货车上摔下致身体受伤、人工耳蜗的言语处理器损坏。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向某该次受伤属于工伤。由于人工耳蜗价格昂贵,向某与该公司就工伤赔偿发生分歧。经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仲裁,人工耳蜗损坏不属于工伤待遇项目,不予支持。向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实业公司赔偿人工耳蜗。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解决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对财产的损害,权利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向某的人工耳蜗的声音处理器受损与工作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按照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某实业公司对新上岗的员工未进行安全培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同时,向某忽视作业安全,未使用梯子而采用直接用绳子攀爬的方式上车,对损害结果也存在过错,综合案情,判决某实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某实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残疾人再就业是自力更生、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残疾辅助器具不仅可以弥补残疾人在身体、感官等方面的缺陷,而且帮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生活工作,对残疾人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本案中,人工耳蜗是向某接受语音信息的必备残疾辅助器具,也是向某能够正常就业和生活的重要工具,法院依法认定向某摔伤与耳蜗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依法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结合查明的基本事实,合理划分双方当事人责任,最终判处某实业公司承担声音处理器更换费用的60%作为赔偿费用。本案判决较好地保护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护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