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丽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他饮酒后驾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并造成对方一人死亡,肇事司机逃离现场又在次日投案自首。那么,这样的行为能认定逃逸吗?日前,蒲江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喧嚣过后寂静的凌晨两点,刘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与董某驾驶搭载着李某的电动三轮车相碰撞,造成董某受伤,李某受伤后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逃离事故现场,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董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蒲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在交通肇事后没有依法保护现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而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选择逃离现场。
刘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逃逸行为已经发生,即使其第二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也不能改变其已经逃逸的事实,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法院认为,自首行为不会改变逃逸的事实,但在量刑时,应当对刘某的自首情节予以评价,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针对电动三轮车车主是无证驾驶的情况,那么又是否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刑罚吗?承办法官表示,无证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但是,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引起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时还需要看无证驾驶方在事故中所引起的作用。如果无证驾驶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本案中,对方驾驶员无证驾驶的行为并非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即使董某取得了驾驶证,依然不能幸免此次交通事故。故不能因董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对刘某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酒驾认定标准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不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体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专业检测结果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