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志军 黄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男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却签的是《合作协议》,男子离职时候,公司拒绝支付加班工资……近日,金牛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例,要求依法办企才是企业持续良好经营和发展的基础。
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付某在该公司服务站接受包括考勤打卡、绩效考核、上班时间安排等劳动管理,并由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2022年11月20日,付某主动提出离职。离职后付某发现公司未向其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而公司却称与付某之间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而拒绝了付某的要求。
2023年3月1日,付某作为申请人,将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914.14元。后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出具仲裁裁决书,驳回付某的仲裁请求。付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最终经审理,法院认定付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8405.42元。
在实践中有哪些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呢?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均能作为认定实质性劳动关系成立的凭证。
除上述证据材料外,在招聘、入职、工作过程中的其他证据材料,例如: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劳动者的简历投递证据、用人单位发出的面试通知或者入职通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日志或者工作记录、工作邮件、工作报告、任务单、工作成果、任命通知、出差记录、报销记录等,均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
法官说法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明确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为的是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规范自身用工行为,而不能以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手段规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依法办企才是企业持续良好经营和发展的基础。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后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存提供具体劳动、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材料,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劳动者也不要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应按照前述指引收集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围绕“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所能主张的权益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