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富顺县法院民二庭办理的两起案件,面临可能产生“案中案”的情况。针对该两起案件,为避免衍生新的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法官锚定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努力寻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促成两案调解结案。
案件一:
2022年1月,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以借款人的名义向游某借款12万元,连带担保人为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及张某二人。
富顺法院在通知被告方应诉后,杜某情绪激动,表示自己及公司并未借款,是上当受骗,属实冤枉,当初是吴某以向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介绍工程为由,让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代其借款,约定了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都与自己和公司无关。法官在倾听了杜某的意见,并在审查证据及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后,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追偿权纠纷,案涉借款确为吴某所用,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只是代为借款,故准许杜某追加吴某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
依照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代为偿还了借款后,依法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就该案件来看,如果名义借款人承担直接还款责任,可能会衍生向实际用款人的追偿诉讼。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促使纠纷实质性化解,法官极力平衡各方利益,达成由吴某偿还案涉借款,云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杜某为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调解意见,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案件二:
苟某与雷某是朋友关系。苟某与雷某自2019年起合伙承接设备安装业务,双方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共同完成了某电力楼顶基站配套工程、某电信5G基站建设工程项目,因雷某领取项目工程款后未进行分配,苟某遂将其诉至富顺法院。雷某表示不服,辩称与苟某不存在合伙关系。法官在与原、被告的沟通中了解到二人确是合伙做项目,双方约定由苟某负责处理账目。但因在上一个项目合作时账目不清,雷某一直心存不满,故在案涉项目中不承认与苟某有合伙关系。
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没有“就案办案”,为使纠纷一揽子解决,减少衍生诉讼产生,法官建议将两个项目的合伙账目在本案中一次性结清。经双方结算,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雷某向苟某支付合伙款项,并约定付款后在之前合伙完成的两个项目中双方再无权利义务关系。雷某当庭向苟某履行了支付义务。
据了解,富顺县法院着力强化纠纷一次性解决,在能动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上狠下功夫,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依法解决纠纷相关联问题,尽可能避免一个案件衍生新的诉讼,尽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把裁判的目标由依法、公正进一步延伸到纠纷化解、矛盾消除、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