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我省首个“职业性中暑”认定为工伤司法案例,带你了解案件背后的法治人情

  
2024-04-03 15:50:5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夏菲妮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聚焦‘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民生热点依法履职,充分彰显了法检两院践行司法为民、合力守护民生的为民情怀!”4月2日,旁听邹某某诉绵阳某人社局及第三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再审案庭审后,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连连称赞。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化解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释放了什么讯号?以“职业性中暑”认定为工伤的司法案例为何少见?超过3年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否合法有效?庭审结束后,本报记者采访了案件承办检察官、旁听庭审的代表委员、法学专家,深入探讨案件背后的法治人情。

超过3年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否合法有效?

庭审现场,邹某某出示新证据——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进行说明,双方围绕罗某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充分辩论。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的重点难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学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蓓表示:“本案苦于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得出劳动者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和患职业病的事实。对此,检察机关从证据端入手,依法协助罗某某的女儿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成为提出抗诉的关键证据;而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为案件处理带来了转机。”

庭审中,绵阳某人社局的代理人提出质疑: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出具时间距罗某某去世超过3年,出具证明书的三名医生在2018年没有参与诊断,这一证明书是否合法有效?

王蓓分析,根据国家卫健委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第21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为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这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只要依据上述资料即可进行职业病的诊断,而与该劳动者是否死亡、时隔多久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等因素无关。她解释,“由于职业病具有一定时间的潜伏期,只要劳动者或劳动者近亲属怀疑其患有职业病,即便劳动者已经离岗、退休、死亡,都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该案中三名医生根据相关资料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也是属于合理合法的。”

以“职业性中暑”认定为工伤的司法案例为何少见?

庭审结束后,部分参加旁听的全国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省委办公厅、人社厅、司法厅、卫健委以及法检两院相关人员召开座谈。


参与办理该案的检察官,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华斌表示,尽管《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已颁布施行多年,明确规定了“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属于职业病,职业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还很少,该案是我省首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

对此,李正国认为导致该情况产生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劳动者对职业病,尤其是对“职业性中暑”的认识不足。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中暑的迹象,更多的是选择自我休息或者乘凉,并不认为是一种“病”。二是职业病诊断是“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需要面对的“关卡”,其认定流程、鉴定程序、鉴定机构职责都直接影响着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效率。三是职业性中暑,尤其是热射病,多发于从事室外工作的建筑工地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人群,大都属于灵活用工人群,部分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方式将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将这类人群悄悄地推向劳动保护范围之外,导致其更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王蓓关注到,本案中绵阳当地没有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她认为,“具有‘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较少,无形中加大了认定难度”。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化解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有何深意?

“省检察院对该案提级办理,三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是四川检察机关落实行政诉讼立法目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是响应最高检开展‘检护民生’的具体行动,以法治的力度传递了司法的温度。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一同兜牢民生底线,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各方协同共治等方面具有示范效应和重要意义。”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四川航天长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级技师王林说,通过该案,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将会加深对“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等职业病的认识,劳动者患“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等职业病后懂得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也将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完善防暑降温、通风排毒等设备设施。他希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进一步整合资源、凝聚合力,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守护民生福祉。

“本案今天开庭审理并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一各方都满意的方式结案,只是庭审程序的终结,但却是以个案办理促进社会治理的开始。”吴华斌告诉记者,省检察院日前出台了《四川省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在全省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接下来,省检察院将持续跟进本案人社部门的处理结果,推动保障司法建议、庭审裁定落实落地;同时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同步开展社会治理检察监督工作,构建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以更高层次的诉源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