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法评 | 少年杀人事件,不能止于情绪表达

  
2024-03-26 16:58:53
     

特约评论员 周葱

邯郸初中生杀人事件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了,再次翻看仍然心惊。微博上有这样一句话,“全国霸凌者都在等这3个人的结果……”,被网友点评为“细思极恐” 。大家都在期待最高检能动用核准追诉,以刑责严惩三个少年。

毫无疑问,这三位少年必须得到法律框架内的惩罚,为他们自己的严重行为付出代价。而大家的围观、发言,可以形成对少年犯罪问题的更大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点过头的话,“解恨”的话,都可以理解。但对于这一极端事件,其走向不能止于情绪的表达,激愤之后,应该思考如何推动这一社会顽疾得到切实改善。

何况,在对此事件的围观中,有一些言行已经脱离法律的秩序,它们不但不能促进减灭少年犯罪,还会带来负面影响。

例如,事发不久,有人就在网上传播“受害人颅骨”照片,很快被证实是编造;有人依此得出“死者被活埋”“案件有成年人帮凶”的结论,被公安部门否定后依然有人四处传播。“出于义愤”不是编造谣言的理由,这些虚假内容干扰了案情,对家属也是进一步伤害。

又如,同样是“出于义愤”,有人不但呼吁把三名少年“立即处死”,还有不少人赞同“把家长抓起来判刑”。关于前者,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关于后者,单纯监护失职,孩子犯罪,不论中外都很难让家长承担刑事责任,现代刑法贯彻的是罪责自负原则,而非“刑事连带责任”。我们讨论案件,还是要遵从法律基本原则,如果社会推崇丛林法则的话,只会走向善良愿望的反面。

网络意见中,还有一个苗头值得思考,即绝大多数人都在呼吁再次降低刑责年龄。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调低最低责任刑事年龄的法条是在2020年,当时有一个背景就是发生了“大连少年杀人”事件。而根据最高检和最高法这几年公布的数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上升,年龄也有呈下降的趋势。这至少说明,调低犯罪刑责年龄也好,加重处罚手段也好,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从少年犯罪的发展机制看,法律也不应该是那根唯一的“阻拦索”。

社会当然可以探讨法条对惩治少年犯罪是否还有调整空间,但我们不能只盯着法条。少年犯罪一再发生时,我们需要的是社会综合发力、综合治理。我们还该问家庭监护是否缺失?学校育人是否有偏差?有责机关执法严格否?网络空间和家庭经济是否隐患杂陈?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想只依靠刑罚这单一手段很难“刑”到病除。

行文至此,从手机上又看到福建一位14岁女生长期遭受同学霸凌后跳楼,给妈妈的遗言读来让人心痛。按理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都对相关犯罪预防、包括对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职责进行了细致规定,但在现实中,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学校、家长、法律机关等只有各负其责,才能真正减少同类悲剧的发生。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