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商家口头承诺了优惠,收款后却找借口拒不履行违法吗?遇到四舍五入“反向抹零”,多收几分几毛钱只能吃哑巴亏?买房看房时被抓拍了人脸信息,可以维权吗?3月15日,四川省“保护消费权益 激发消费活力”新闻通报会召开,公布了四川省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案涉不良商家因欺诈消费、虚假宣传、违法抓拍人脸信息、设置不公平“霸王条款”、混淆知名商标搭“便车”、违规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反向抹零”等违法行为,被处以2000元到55万元不等的罚款,有效彰显了公平正义。
案例1
用口头优惠骗收货款后拒不履行 构成消费欺诈退款百万并罚款
案情简介:2023年4月,德阳市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四川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和提供房屋装修服务时,存在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价款等情况。因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从2022年12月起,当事人以通过短视频平台邀请消费者到其经营场所实地考察等方式推销自己商品和服务,业务人员在推介商品及价格时向消费者口头承诺了“全屋全包”“赠送家电、家具”“享受补贴”等优惠内容,诱使消费者购买装修材料或签订装修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货款,后以各种“增加项目费用”“增设优惠限制条件”等借口,不履行承诺的供货或服务事项,致使多名消费者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广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消费者投诉问题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多名消费者共计退赔100余万元。
案例评析:家庭装修行业涉及专业性较强,商家常以低价、“一口价”“全包价”等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发生争议后消费者因缺乏证据造成维权困难。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调查认定该经营者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并予以处罚,有力地惩戒了违法行为,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市场秩序。在打击违法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案消费投诉组织调解退赔,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2
雇佣“药托”诱导消费 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元
案情简介:2023年1月8日,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成宜高速公路荣县南服务区某超市商家伙同“媒子”下套,诱导消费者购买中药材。因当事人徐某涉嫌采用雇佣他人的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徐某在其位于成宜高速公路荣县南服务区内的超市、餐饮店销售鹿茸、石斛、三七等中药材时,雇佣“媒子”假扮消费者,主动与路过柜台的其他消费者搭讪,介绍鹿茸、石斛等中药材的功效,并积极与营业员“讨价还价”后,选购商品、打粉称重,以此诱导消费者购买。营业员在打粉操作过程中还会视情况趁机调包粉末或增加重量。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采用雇佣他人的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药托”诱导消费者购买药材打粉、强制消费等行为,在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屡见不鲜。不法商家借消费者从众心理,精心“做局”,隐蔽“下套”,获取不法利益。消费者常常来去匆匆,身处异地,维权成本高,同时对于未经确认强制打粉等缺乏证据,让这些违法伎俩屡屡得手,严重损害了城市形象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当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消费环境,让广大旅客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案例3
擅自抓拍看房客户人脸信息 警告并罚款30万元
案情简介: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线索,查出成都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在出售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存在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擅自抓拍、收集看房客户人脸信息的行为。因当事人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加快房产销售,委托分销公司为其开发的“锦江某大厦”项目提供销售推介服务。为判断客户归属,当事人在售楼部安装AI人脸识别风控系统,用于抓拍看房客户的人脸照片。当事人在未经看房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自动抓拍客户人脸照片,收集和使用客户人脸生物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带来消费业态和模式变化的同时,也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无孔不入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经营者积极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
案例4
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火锅店“霸王条款”被罚款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9日,雅安市天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全县某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宣传海报上标注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因当事人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和张贴的促销宣传海报上,分别标注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构成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部分经营者采取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明示的规则、声明,以所谓“所收款项概不退还”“解释权归本商家所有”等“霸王条款”,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应公平设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5
违法“刷单”5000余单 虚假商业宣传被罚款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提升粉丝关注量、店铺关注量、产品收藏量、销量及好评,误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因当事人涉嫌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虚增代运营店铺的销量、展示量、产品好评等数据进行“刷单”。2022年6月至案发时,共刷单5192单。当事人代运营的店铺经“刷单”后,展示给消费者的数据均为虚假数据。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2023年5月11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网络消费已成为当前主要的消费方式之一,消费者常常通过网评的好坏、销量、关注量等作为选择店铺消费的重要依据。“刷单炒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同类型违法人员,让诚信回归市场,进一步推动电商平台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要多比较、多鉴别,客观理性消费,切不可盲目相信销量和好评。
案例6
混淆商标搭“便车”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案情简介: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测中发现,成都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纵横航旅出行”与拥有较高知名度的“航旅纵横”APP商标标识近似,极易产生混淆。因当事人涉嫌实施商业混淆行为,该局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面向会员提供在线订票、休息室预订等服务,在其经营场所、官网主页、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纵横航旅”标识,并在达州机场、宜宾机场推销“纵横VIP卡”。中航信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航旅纵横”APP是目前国内知名的民航信息服务产品,当事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对“航旅纵横”名称、商标应当知悉,但其仍然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纵横航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的故意性,客观上也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公众号“纵横航旅出行”与“航旅纵横”APP是同一种商品或存在授权使用、联营等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实施商业混淆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31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不良商家为了谋求自身利益,以假冒、仿冒、搭“便车”等手段来销售自己的商品,造成了市场混淆,误导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辨明真伪,防止掉入商家编织的消费陷阱。
案例7
虚假宣传保健品诱导老年人消费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案情简介:2023年5月,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攀枝花市东区某商贸部召集老年人开展保健品会销,虚构宣传内容,对老年人进行诱导消费。因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与东区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3年4月5日起,当事人在其住所内通过播放视频、讲师授课等方式进行“α-亚麻酸”保健品会议营销,向众多老年人宣称“国家要立法,规定大家全民都要吃α-亚麻酸,不吃以后医保报账都不能报”“对糖尿病、减肥、肿瘤、炎症、抑郁等疾病有预防及治疗作用”“吃了以后,不得癌症肿瘤”等内容,实际该保健品并无治疗、预防疾病功效,其所宣称的“国家要立法”也纯属虚构。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使用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近年来,不法分子以送福利为名,诱惑老年人参加聚会,“会销”讲师冒充养生专家等权威身份粉墨登场,夸夸其谈,把劣质保健品吹嘘成“神药”,通过套路给老年群体“洗脑”,大肆进行欺诈蛊惑,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查办,维护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坑老”不法商家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8
买盲盒送积分却遇擅自变更积分兑换规则 涉嫌违规开展有奖销售活动
案情简介:2023年3月,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内采用赠送积分方式销售盲盒时,随意变更积分兑换规则,损害消费者利益。因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开展有奖销售,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盲盒形式在微信小程序内销售电子产品并赠送积分。2023年3月10日前,积分兑换规则为在购买其他商品时,商品总价可全部用积分抵扣。从3月11日起,当事人在未公示的情况下,将兑换规则变为积分只能抵扣商品总价的3%、5%、10%,并且规则变更前消费者购买盲盒所获积分也不能按照之前的规则进行兑换。其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近年来,盲盒经济迅猛发展,受到广大年轻消费者的喜爱,“盲盒+”消费模式遍地开花。但“万物皆可盲”的背后,隐藏着赌博、消费欺诈、不公平交易、商品质次价高等诸多问题。部分不法商家擅自变动抽盒机制、不明确告知商品投放量、中奖概率及更新概率变动情况,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盲盒不能“盲规则”,“盲盒经济”更不可盲目发展,经营者应增强合约意识与法律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及服务。
案例9
化妆品能治疗预防皮肤病?虚假宣传千万别信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四川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在化妆品广告中宣称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APP以及小程序销售化妆品某精华液和消毒用品某修护凝胶。在精华液的宣传广告中含有“传统中医疗法……有效治疗预防青春痘、牛皮癣、过敏等恶性皮肤病”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内容,及“深层排毒,激活细胞……加速眼周血液循环,减小眼袋,改善黑眼圈”等虚假内容;在修护凝胶的宣传广告中含有“增强机体的免疫力……消除皱纹、保持皮肤细致光滑……降血脂、胆固醇”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及在化妆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前健康养生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但是由于专业医疗知识的缺乏,部分群众对市场上相关产品的效果难以鉴别,往往易受虚假广告的影响。不法商家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包治百病等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质价不符的产品。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要科学理性消费。
案例10
四舍五入多收价款“反向抹零”侵权违法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4日,凉山州会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当地某超市购买猪肝时,称重价格为13.36元,实际却支付了13.4元。因当事人涉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年9月23日对收银系统进行调试,使得收银系统结算时自动对结算金额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通过该方式共计多收消费者价款14.1元,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1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商超以四舍五入的方式收取消费者价款,虽然方便了自己收款,却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舍的是商家的诚实守信,入的是积少成多的不当收益。该案查处的是一种典型的“反向抹零”违法行为,看似商家只多收了几分钱,但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群众利益无小事,此案是一堂生动的普法宣讲课,具有鲜明的法治教育警示意义,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法治维权意识和经营者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