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文/图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遇到这种拽拽的被执行人该怎么办呢?日前,金堂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给予了15日拘留。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被告廖某某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金堂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廖某某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本金18900.56元及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廖某某未履行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堂法院依法要求被执行人廖某某申报财产,经多次询问,廖某某只承认有住房一套却隐瞒其名下购买保险的事实。同时,在法院电话询问廖某某时,廖某某在明知通话方为法院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将其电话交由案外人黄某某,任由黄某某在电话中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
鉴于廖某某虚假申报财产、辱骂依法履职的司法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黄某某侮辱司法工作人员,金堂法院依法决定拘留廖某某、黄某某各15日。
承办法官表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诸如上述行为,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承办法官还表示说道,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