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省两会·声音㊴|省人大代表罗颖: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 让业主成为基层治理中坚力量

  
2024-01-24 15:56:5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随着城市建设的完善、老旧小区改造、城镇化的推进,城市居民购买商品房、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在这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中,物管公司与业主也常产生矛盾。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均对此作出有关规定。


1月24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代表、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颖,她表示了对物业管理现状的关注,并从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的角度提出建议。

“从实际来看,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相对偏低、基层治理意识有待提升,物管公司服务意识有待增强、物管公司与建设单位关系并未泾渭分明等问题仍然较为普遍。”罗颖分析道。

例如,就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相对偏低这一问题而言,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未详细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流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进行了完善补充,如规定了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大会的设立主体、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和筹备组人员等内容。

“但在实践中,因物管公司处于强势地位,部分业主的基层治理意识缺位,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没有相应流程等因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缺乏指导、不够顺畅,甚至出现小区没有顺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这就导致物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可能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解决,促使矛盾升级。”罗颖说。

因此,罗颖建议,加强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首先,建议住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进行指导,加快推进业委会成立,同时,对已成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行使权利义务加强指导,使业主能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成为基层治理的中坚力量。其次,小区的管理权应由业主来行使而非物管公司,应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选择物管公司,回归市场规则。再次,要指导物管公司加强服务意识,充分服务业主。最后,应充分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健全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协调和调解机制,有助于缓解矛盾,促进和谐共处。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