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徐婷婷 李欣璐
“目前四川在破产案件的审理方面存在着司法资源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省政协委员、民建四川省委常委、省律副监事长、成都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罗俊认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实际推动的主要参与方,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建设是影响通过破产方式救助困境企业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但目前四川破产管理人数量严重不足,且过分集中于部分头部管理人,不利于破产管理人的整体成长。此外,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法官严重不足,导致破产案件、破产重整案件立案难,结案难,存量案件堆积如山,新增案件无力推动。为此,罗俊提出三项建议。
增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尤其是一级管理人队伍急需扩容,以适应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的需要。”罗俊认为,可以参考经济发展程度相近区域,根据四川省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增加破产管理人名册内中介机构数量,壮大破产管理人队伍。
“根据全省范围内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平衡各市州范围内破产管理人在省高院名册内的比例。”罗俊还提出,要合理分配不同地区破产管理人名额,对经济总量占比较高地区,应配比名册内相适应比例的破产管理人机构数量。
罗俊建议,增加破产案件审理司法资源,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困境企业无法及时得到司法救助、破产案件延期受理等情况时有发生。”罗俊分析认为,在增加管理人规模同时,也要增加破产法庭承办法官数量,不断提高管理人和法官的办案水平,使危困企业有病可医,有药可治。此外,罗俊还发现,在部分地区的管理人指定中,案件指定在不同级别中分布不均,提级指定管理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因此,他建议按照破产案件的规模,分级指定管理人,同时增加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协商指定管理人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