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琪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实施,全省各地市州中院相继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库,中院破产管理人库的建立和运行,对全省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死”与“再生”的法律,《企业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其“有效制定与普遍实施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重要标志”。在破产案件中,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是破产程序的核心。
但随着国家经济下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现有破产管理人库已经不适应我省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需要。对此,省政协委员、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家荣建议,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库进行优化重建,通过设置合理的入库条件,让每家中介机构都有机会公平参与全省破产管理人业务。
张家荣认为,目前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备选库主要存在市场管理不统一,破产管理人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法院破产管理人库的入库条件不合理、库内外中介机构发生利益冲突等问题。“法院利益格局的固化以及官员对待政事的懒散懈怠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针对以上问题,张家荣希望有关部门要对症下药,通过合理的措施帮助全省各地市州中院破产管理人库健康正常运行。
因此,张家荣建议,要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大市场的战略布署,由省高院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破产管理人库,各地市州中院不再建立和保留破产管理人库。各地市州中院有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时,统一在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库中选任。
“我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库应以中介机构为单位加入,并以中介机构的综合实力、专业能力、行业声誉、社会影响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摒弃之前“一考定终身”的不科学做法。”张家荣表示,要设立合理的破产管理人库入库条件,让尽可能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有机会公平加入我省破产管理人库。同时进入破产管理人库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要实际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还需要具备从事破产管人业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执业年限、专业能力等,并接受省高院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证后,才能代表中介机构从事我省破产管理人业务。
其次,张家荣指出,对于进入破产管理人库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从业人员,各破产案件管辖法院对其办理破产业务的绩效进行考评,并定期上报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库管理部门,作为其考核中介机构办理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依据。
此外,张家荣还建议,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库负责部门定期对破产管理人库进入动态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及时吸纳进破产管理人库,对于业绩良好的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对于业绩优秀的中介机构在指派破产案件时在规模和数量上进行优先考虑,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予以淘汰出库,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加破产管理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