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崇州法院公开审理黄某被控袭警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黄某当庭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表示悔恨,表示服判不上诉。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所乘坐的小汽车行驶至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东路与崇庆北路交叉路口时,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张某发现副驾驶座位上的黄某没有系安全带,遂上前提醒黄某乘车需系好安全带,对黄某的初次违法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张某按工作规定询问黄某姓名,经查验,黄某自述的名字与黄某本人不匹配,经过多次询问黄某均不如实陈述自己名字,并恶语相向,民警张某要求黄某下车接受检查,黄某下车时将故意将车门推向张某,并用保温杯三次砸向张某身体,张某的执法记录仪被砸掉在地,肩部受伤。在派出所民警到场准备带黄某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黄某仍不配合,采取躺地上撒泼的方式抗拒执法,引来群众围观,影响恶劣。
法官提示: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社会公民,不能只在自身寻求帮助时,才配合民警工作。在民警正常执行公务任何场合,都应当积极配合。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同样受人民群众监督,如果发现执行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等不当行为时,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但是切不可自认为没有违法行为就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更不可以“哗众取宠”的方式甚至暴力的方式对抗执法,否则也会如本案的被告人一样,事后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