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徐婷婷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以贯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意见》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应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此次出台《意见》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此次《意见》比起“2013年《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哪些方面有明显完善和补充?是否放宽了醉酒驾标准?对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有什么其他建议?
带着上述问题,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
问题一:为什么要发布?
规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目前,各地醉驾案件存在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问题,此次《意见》规范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施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
《意见》统一和规范了立案、起诉、缓刑、罚金刑、行政处罚等标准,有利于解决各地执法司法政策标准尺度不统一、案件处理不均衡的问题。
问题二:是否放宽了醉酒驾标准?
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是对标准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几种情形。”施杰律师说道,以前的标准是,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此次《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备其他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适用于包括醉驾案件在内的所有犯罪案件。《意见》设置了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表明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的态度;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突出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醉驾行为危险性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的从严处理,避免有的犯罪人心存侥幸。
问题三:对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有什么其他建议
“摩托车醉驾是否一定要入刑?”
“我一直在思考并呼吁一个问题,从醉酒骑摩托车的危害性来看,摩托车醉驾是否一定要入刑?”施杰律师说道,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刑法上界定的“行为犯”,就是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并且危害达到相当程度。摩托车有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呢?不排除,但可能性较低。现在开摩托车的人多在小地方,而且俗话说摩托车是“肉包铁”,骑摩托车的人醉驾,更多的是伤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