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栓绳撞伤他人,犬主人赔2.5万元

  
2023-12-11 11:27:32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我家狗狗不咬人”就不用栓绳吗?狗狗冲撞路人后,饲养人该如何担责?近日,都江堰法院在都江堰市幸福街道永丰社区开展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起因小区院落内未栓绳大型犬冲撞致伤业主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饲养人赔偿伤者2.5万元。所属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代表二十余人全程参与旁听庭审和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60多岁的杨婆婆在都江堰市幸福街道永丰社区某小区院里散步,张某、王某饲养的边牧狗狗在草坪里撒欢奔跑,不巧,未拴绳的狗从身后冲撞杨婆婆,致其摔倒受伤。3月25日至6月6日杨婆婆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张某、王某在垫付2.1万元后,双方就后续治疗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杨婆婆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王某赔偿相关费用11万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以案释法,根据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对损害结果都是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行为人,除非能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杨婆婆双踝确实存在基础病的实际情况,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意见,张某、王某当庭赔偿杨婆婆2.5万元。

庭审后,社区工作人员、业委会主任等纷纷表示通过参与现场的庭审以及调解的过程,不仅了解到专业法律知识,同时也深入学习了民事案件的调解方法,累积了调解工作的相关经验,有助于提升基层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饲养宠物俨然成为都市群体的一种生活时尚,市民在饲养宠物时也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遵循相关的文明管理规范。宠物主人要充分了解自家宠物的习性,采取管控措施,尽到看护义务,“我家的狗很乖,不会咬人”不是饲养人放松对饲养犬只管理的理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