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住房漏水污染楼下商铺,赔不赔?

  
2023-12-11 11:33:05
     

新店装修完毕刚投入经营,商铺和货物却被天花板上浸出的污水浸湿污染,商铺经营者寻找漏水原因却发现楼上住宅因长期闲置,其房主拒绝承担责任,商铺经营者追索无果,楼上房主该不该赔?近日,都江堰法院审理了该起因闲置房屋厕所管道堵塞返水漏至楼下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在法庭的引导下,双方达成调解,该起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023年6月,誉合公司将承租的两间分别售卖烟酒、茶叶的商铺装修后投入经营,不久就被天花板渗出的粪水等污染物浸湿,导致店铺货物和装修毁损,无法正常经营。经誉合公司清点,漏水共造成货物损失3万余元、后续维修费用7万余元及停业期间收益损失3万余元。损害发生后,誉合公司通过小区物业联系到楼上住户后,二楼业主却表示其在漏水事件之前就已经搬离该处房屋,并不在此处居住,漏水系因三楼及以上全体实际居住的住户使用下水道不当造成的水管堵塞返水至地面,积水过多从而蔓延渗透至楼下,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由其赔偿,也应该仅是赔偿因漏水造成的实际损失,对未造成全部毁损的货物、装修不应赔偿,且其已经将房屋售与他人,他人也进行了装修。誉合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二楼业主杜某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在充分了解原被告双方关于此次漏水事件始末及后续处理方案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原告誉合公司需要尽快处理损害赔偿、店铺维修等事项后继续投入经营,被告杜某房屋已经出售且重新装修导致原现场仅有照片留存、取证困难,且双方就赔偿金额争议较大,若进行司法鉴定又将产生大额鉴定费用、耗费大量时间,甚至面临鉴定不能的局面,不利于尽快定纷止争,恢复原被告双方的正常经营和生活。

在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后,承办法官从降低当事人损失、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矛盾、修复邻里关系及助力基层社区治理的角度出发,先后两次走访现场,会同原被告双方查看一楼漏水情况、二楼管道分布现状,并听取小区物业、附近住户意见,了解漏水事件大致情形;庭审中,在固定原被告双方关于商铺位置、二楼房屋出售、漏水具体时间等无争议事实后,组织双方针对庭审归纳的是否遗漏当事人、二楼业主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争议焦点逐一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其后当庭向原被告双方释法释明,告知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即使是闲置住房,业主作为房屋所有人也应当妥善管理其房屋,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邻里和谐的精神达成了调解意见,由杜某赔偿誉合公司2.8万元,誉合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官在此温馨提示各位业主,无论是否实际居住,作为房屋所有人都应当对自己的房屋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房屋闲置责任不闲置,邻里之间亦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万小梅 刘沙 蔡美燕)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