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还恶意转移财产 男子获刑

  
2023-11-08 16:30:3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恶意拖欠货款,还偷偷变卖名下房产躲避债务,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这些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11月8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在该院的一起执行案例中,被执行人钟某平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故意将名下一套安置房变卖后转移资产。近日,钟某平被龙泉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4月起,钟某平开始从李某平采购电线、灯具等建材,但一直未付清款项。2014年10月16日,钟某平向李某平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李某平货款金额 765000 元”。欠条出具后,钟某平并未按时向李某平偿付货款。李某平多次催要未果后,向龙泉驿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3月1日,龙泉驿法院作出判决,钟某平应支付货款765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6月3日,李某平向龙泉驿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 6月19日,龙泉驿法院向钟某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钟某平一直未申报财产,拒不配合执行。2019年9月2日,龙泉驿法院作出终本裁定。

案发期间,钟某平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小区的安置房以17万元价格出卖给赵某艳,并让赵某艳将137000元购房款转入其母亲账户,导致李某平债权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22年 8月24日,民警在青白江区红阳路某小区将钟某平挡获。

近日,龙泉驿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龙泉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基本一致。法院同时还查明,本案审理期间,钟某平每月向李某平履行600元的债务,共履行2400元;并向本院执行账户转入10000元款项用于履行对李某平的民事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平作为被执行人而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