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抓到你啦!”、“成年人下班后去哪玩儿?”、“躲!猫!猫”,『城市躲猫猫』游戏已渐渐成为新型线下社交活动的“顶流”。但是,先别着急入坑,参加运动就会有受伤的风险,不是有保险就是万能的哟。近日,金牛区法院发布提醒,其中强调保险合同中会有一些理赔豁免条款的,高风险的活动不一定适用普通的意外伤害险。
活动组织方: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
“参加活动即为默认此活动具有一些户外风险注意自身安全,如在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活动发起人、同行人和合作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
活动主办方说:“我们准备了基本应急药品和矿泉水,报名活动购票后会赠送一份基本保险,活动当天全天有效。活动开始前也会强调注意事项,提醒大家遵守游戏规则,禁止爬树跳河,禁止出现攻击行为与其他不文明行为。”
活动组织者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
相安无事的玩耍大家都开心,但一旦发生意外,有免责声明就能免责吗?赠送的保险能否生效?责任如何划分?有哪些需要了解的法律风险?
金牛区法院提示,游玩者自愿参加对抗性较强或危险性较强的文体活动,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由参加者自己承担,这就是“自甘风险”的原则。
但活动组织者还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安排的活动本身不合理,危险性较大但没有合理保护,那还是要承担一定侵权责任。如在有一定危险的地方诸如小河边等,根据规则可能进行一定的追逐,容易发生落水、伤害,那么组织者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参加活动的消费者,首先要对活动的特点、风险有充足的了解,同时结合当时自身身体状况,再决定是否参加。
活动的组织者,应充分提醒参与人活动风险,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不规范、不恰当的行为,例如干扰商家正常营业、冲撞路人等,应当及时制止,防止引起矛盾、造成人身损害。
关于保险,若参加这类活动时产生受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是否属于该保险的理赔范围,参加者需要提前和保险公司沟通,询问清楚。另外,保险合同中会有一些理赔豁免条款的,高风险的活动不一定适用普通的意外伤害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