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凭借条起诉,法院如何认定现金是否出借?

  
2023-10-10 15:57:2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昔日好友因借款纠纷对簿公堂,真兄弟还是塑料情?仅凭借条起诉且双方又有争议时,法院如何认定现金是否出借?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以被告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不力,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成都中院二审亦驳回李某上诉。

2020年11月5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有签字捺印)。借条正面载明:“今借刘某现金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条反面系李某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借款期限一年系李某口头承诺。后刘某多次催还无果,遂诉至龙泉驿法院。

庭审中,刘某提交了借条原件及复印件、存折流水、证人证言。李某对此予以否认,声称并未收到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刘某提供借据、存折流水及证人证言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李某予以否认,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如向刘某催要款项,或要回借条的证据,但因其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且未就“出具借条但未收到借款”一事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或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据此认定刘某向李某出借现金的举证,在证明力上已经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判决后,被告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以“现金”作为交付方式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仅凭借条起诉,完成了初步举证,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而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要件,原告还需证明其支付了款项,履行了借款义务。即当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且提供证据说明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为什么借条仍然存在,原告则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出借款已支付。本案中,原告称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出借资金,客观上确实存在无法拿出款项交付凭证的情况,但其提交了存折流水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被告因未就“出具借条但未收到借款”一事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或作出合理解释,故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败诉风险。

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尤其是大额借贷,尽量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

对出借人而言,如果是现金出借,除了要有借条,还应让借款人出具一份收条,或者留存好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现金已实际交付。

对借款人而言,应待收到借款时,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但如果是事先出具借条,那么在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借款时,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

编辑:贾知若   校对:张晓雨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