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夏的四月,川南大地随处可见“迟日江山丽,春风花草香”的美景。宜宾市筠连县检察院检察官李旭东保持着五年多来的习惯——每天晚饭后到玉壶井转溜几圈,不时驻足观察水体颜色。“这两年,玉壶井变化真是太大了”“现在这水真是比原来好多了”……群众交流之声传入李旭东耳中,他莞尔一笑,继续沿着井边小道前行。
清冽井水变黑发臭
筠连县城北侧公园内,有一四季长流不断的天然排泄岩溶大泉,数股清泉汩汩涌出,经千年的历史变迁汇成一井。井状若酒壶,其水“一片晶莹堪濯魄,十分皎洁许盟心”,故引唐王昌龄诗“一片冰心在玉壶”,命曰玉壶井。
作为中国六大名泉之一,玉壶井历为文人墨客游览遗兴之地,曾留下不少碑刻诗文,是四川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作为筠连县城居民主要地下饮用水水源,它也被亲切地称为“母亲泉”。
2017年10月,生活在玉壶井周边的群众发现,原本清冽的玉壶井水变得浑浊不堪,方圆一公里范围内均能闻到刺鼻气味。经筠连县环境监测站检测,玉壶井主要污染指标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烟硝酸盐氮等严重超标,已成劣Ⅴ类水体。这引起了时任筠连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李旭东的关注。
凭着20多年的办案经历,李旭东敏锐地察觉到,玉壶井污染事件背后,很可能还牵涉到刑事犯罪。在向院党组汇报后,李旭东第一时间联系县环保部门了解情况并持续跟进。
谜一样的污染源头
“母亲泉”受到污染,这引起了筠连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8个部门组建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2018年1月起,筠连县多次聘请省市水环境治理领域专家团队对玉壶井水体污染开展专项调查整治,但由于岩溶结构的复杂性,想要寻找玉壶井污染源头并不容易,几处探寻到的疑似污染源都被排除。
2018年4月,由四川大学和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组成的玉壶井地下水污染源调查项目组在走访时了解到,毗邻筠连县的云南省盐津县某纤维有限公司附近居民,曾因该公司产生的污水异味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项目组遂以此为线索,和玉壶井可能的补给源云南省盐津县的石板溪、水井湾、小蒿枝坝,筠连县水塘村及垃圾填埋场一起,分别开展实地查勘,并对地下水含水层的地质结构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中,项目组采用水文地质实验、水质分析和物探等多项手段,确定了玉壶井地下水主要来源方向是其径流通道;然后通过找工厂、企业及某个明显污染源,进行走访结果对比,确定到底是哪个污染源形成了玉壶井污染。通过对调查区不同类型水体取样进行同位素分析,初步确定了玉壶井水样的同位素组成与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排污水的同位素组成非常接近。
在此基础上,2018年5月9日,筠连县环境监测站分别对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的废水排口、玉壶井水体进行水样提取。经检测,两处水体均含有可吸附有机卤素(以氯计)AOX,该物质是《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件中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
为稳妥起见,项目组还对玉壶井水体开展了科学的补给源连通试验,并使用示踪试验技术进行污染溯源。通过在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排污落水洞投放荧光素钠开展示踪试验,示踪剂经附近排污落水洞进入地下暗河,再随地下暗河径流至四川省筠连县的玉壶井排出,结果表明两者具有直接水力联系。
2018年6月,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暂停生产。同年7月起,玉壶井水体水质逐渐好转。2018年10月8日,项目组形成《筠连县玉壶井地下水污染调查与溯源分析成果报告》,判定玉壶井水体的污染源为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排放的工业废水。
谁负环境污染责任
污染源头确定后,筠连县检察院启动“刑事+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抽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多部门的检察干警,组成“玉壶井水体污染联合办案组”,多次和公安机关会商座谈,对排污行为的犯罪定性进行探讨。取得共识后,督促环保部门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以事立案,避免污染结果进一步扩大。
201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玉壶井水质被污染案以事立案。然而,由于污染时间跨度长、地域跨度广、污染源头企业已停业关闭等原因,案件侦查遭遇重重阻力。直到公安部将“筠连县玉壶井水质被污染案”列为督办案件,案件侦查迎来了“加速度”。筠连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李旭东带领办案组多次和公安干警对案件事实和定性进行会商探讨;拟定详细的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玉壶井污染案是一个难啃的‘骨头案’”,李旭东的笔记本上,记述了案件办理的艰辛过程。
2019年4月4日,筠连县公安局委托专业机构对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回用池的废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主要污染指标化学需氧量、高锰酸钾指数、氨氮、亚硝酸盐氮等严重超标,并再次检测出AOX。
4月15日至5月10日,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主管人员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陆续归案并被刑事拘留。3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认罪。对此,李旭东和公安民警共同分析其犯罪心理,采取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侦查策略,以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为突破口,讲明利害关系,说服其主动配合侦查工作。经工作,该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涉案企业的内部管理情况。据此,侦查人员掌握了3名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责分工,案件侦办得到重大突破。
筠连县检察院的联合办案组和公安民警多次同赴云南省盐津县,通过实地察看、资料提取、走访环保专家等方式,收集了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并找到一个关键性证人,证实涉案企业存在擅自更改生产工艺行为,且没有对因改变生产工艺所产生污水进行处理的能力。关键证人的证言,将前期的证据材料串联了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查明了相关犯罪经过和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2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向筠连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系单位犯罪,需追诉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2020年2月3日,公安机关将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移送审查起诉,筠连县检察院将两案并案审查,同日向筠连县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7月7日,玉壶井水体污染案在筠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任筠连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华出庭履职,依法出示了认定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和公司主管人员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变更起诉、再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2022年1月11日,宜宾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提起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玉壶井水体污染发生后,筠连县检察院意识到,该污染事件已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为此,筠连县检察院先后12次组织检察干警奔赴云南省盐津县的排污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现场影像及照片资料;3次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5次商请昭通市环保局和盐津县环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局等协助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22人次;多次组织公安、水务、环保、住建、筠连镇政府等召开协调部署会交换意见。
在筠连县公安局、云南省昭通市和盐津县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支持下,筠连县检察院共收集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行政处罚卷宗、水环境监测报告、租赁合同和证人证言等违法排污核心证据材料70余份,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夯实了证据材料。
筠连县检察院还邀请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专家2次实地调查排污企业,运用技术手段勘验检测,指导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工作。并委托鉴定中心对该案环境损害结果量化、环境恢复的费用和范围进行鉴定评估。2019年10月,鉴定中心出具《筠连县玉壶井水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玉壶井水体在污染期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4060175.34元。
2019年1月16日,经四川省检察院批准、宜宾市检察院指定,玉壶井地下水体污染案交由筠连县检察院属地管辖立案调查。1月21日,筠连县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筠连县检察院在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定期限没有适格原告后,2022年4月6日,筠连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云南某纤维有限公司、刘某某两被告连带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和费用4060175.34元,并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11月14日,历时五年多的玉壶井水体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宜宾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未提交上诉状。现该判决已生效。
签订跨省级区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玉壶井水体跨省污染环境案件的办理,有效破解了超远距离污染环境案件溯源难、打击难、修复难等梗阻问题,是跨省跨部门协作办案的鲜活实践。”2023年3月1日,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与云南省盐津县检察院签订了《关于建立乌蒙山余脉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省级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打造乌蒙山余脉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体,筠连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兴富在签约仪式上说道。
《意见》明确,两地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作、联合巡查、专项行动、生态修复、宣传预防和人才交流等“八大机制”,建立起“跨部门+跨区域”的大保护工作模式,促成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深度融合,共同守护好绿水青山。
《意见》签订以来,两地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1次、开展联合巡河、巡山等活动2次,确定了在2023年共同开展岸坡垃圾、工业废渣等固废跨区域倾倒专项监督行动,形成跨区域监督治理合力。
(詹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