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大意!遗失的身份证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023-08-11 10:28:04
     

孙静 冯惠惠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遗失的身份证被用于成立了一家公司,毫不知情的自己如今却成了被告,被冒用身份者该如何维权?近日,都江堰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审批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审批局对某公司的注销登记行为和设立登记行为。

案情回放

2020年3月,林某某作为被告之一到庭参加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时才了解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成为某公司占股份1%的股东,该公司在2018年8月20日被核准注销,林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被诉至法院。林某某认为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某公司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时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其身份被人冒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行政审批部门对某公司作出的注销登记行为违法、将林某某登记为某公司股东的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已查明某公司登记资料中涉及的“林某某”签名的部分均被鉴定为非其本人书写,某公司登记资料中的林某某身份证信息系其于2011年遗失的身份证,且亦无证据可以证明林某某存在明知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参与了某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情形,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均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某公司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设立登记法定形式,故准予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另,本案中的公司登记资料虚假系申请人提交所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和公司注销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官呼吁

本案中,虽然最终判决撤销了行政机关对某公司的登记行为,但我们更要注意到该案及其衍生案件对林某某造成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随着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出行频率的日益增加,目前公安机关对申请和补办身份证方式的优化以及电子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普及,使得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其中的高效、便捷。但与此同时,更要注意保管好自身的重要身份证件,以免让其成为他人眼中的“显眼包”,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讼累。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