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苏秦 蒋萍萍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日,在都江堰法院的一件抚养费执行案件中,作为未成年人罗小某父亲的罗某以罗小某提供的票据金额不对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在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劝说与沟通后,最终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
罗小某的父母离婚后,罗小某随母亲一起生活,因其父亲罗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支付抚养费,所以罗小某便将父亲诉至法院,并经法院判决确定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罗小某父母双方的态度消极、矛盾较大不愿意见面沟通,导致执行程序难以推进。罗某表示对罗小某提交的票据持有异议,称生活费存在重复给付,教育费用也超出范围,医疗费中已支付部分应予以扣减。执行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考虑到案件是婚姻家庭纠纷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为妥善处理好案件,执行法官数次电话劝说,上门沟通,最终将罗小某父母传唤至法院,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子女抚养法定义务等为切入点,引导二人理性处理纠纷,避免对彼此和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最终在情与法的双重攻势下,双方当事人放下心结,被申请人表示愿意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也表示理解被申请人再婚后的经济实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
法官提醒
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关乎亲情的维系,同时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抚养费纠纷案件一直是执行法官比较头疼的案件类型,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是矛盾极大,执行时间长,容易“夜长梦多”。针对此类案件,法官多会采取调解方式,柔性执行,在此过程中法官需要更多的共情和劝解,既要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及权益保障,又要兼顾案件执行的进度和效果。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即使离婚也不能豁免,父母在离婚时应当首先从未成年子女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将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