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川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这是一起在公共场所砌砖导致邻居摔伤的侵权案件,一方是八十多岁的老大爷,一方是靠卖菜生活的大姐,在社区、派出所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大姐卖菜带着一肚子怨气来到了法院……
张大爷和李大姐同是自贡市贡井区某小区居民,今年2月小区空坝实施路面改造,重新铺整的路面方引来不少车辆停靠,给居民带来生活不便。张大爷家住一楼放置砖头用于阻挡车辆依靠,见效果不好,张大爷又找来水泥将砖头凝在地面进行固定,车辆终于无法在此依靠了。今年5月4日凌晨5时左右,李大姐赶早去市场卖菜,不慎被砖头绊倒导致脸部挫伤、手腕扭伤,产生医疗费632.85元,李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张大爷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50元。
经审理查明,李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自身利益的最佳保护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当天李大姐脚穿拖鞋,一边走路一边看手机不慎被砖头绊倒,未尽到必要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具有过错。张大爷擅自在公共场所砌砖头,且未设置警示标识,对损害的发生同样也具有过错,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均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之处,法官从双方是邻里关系,平日难免会需要对方协助为切入点调解,最终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法官释法: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共道路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出行自由,人身财产权益,在公共道路上随意堆放物品,占用的是公共空间,不仅影响他人通行,而且还影响环境,特别是堆放物品阻碍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更是严重影响他人逃生,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法律所禁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莫只图自己方便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