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游客擅自进入未交付的公园游玩,拍照时不慎坠入窨井受伤,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游客自行承担70%的责任。
2022年2月26日16时,梁某与家人带孩子到邛崃市羊安街道泉水湖公园玩耍。在给孩子拍照时,梁某不慎退入井中坠落地下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医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梁某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并伴有左侧血气胸。事发第二天,梁某家属打110报警。住院治疗13天后,梁某出院。2022年8月5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为十级伤残。
原来,2018年9月,成都市某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某新城公司”)作为业主方将泉水湖湿地公园项目等工程发包给某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生态景观公司”)等四家联合体,其中某生态景观公司承建项目建设工程。
梁某认为,羊安泉水湖湿地公园在没有进行必要安全检查,窨井没有加盖子的情况下,就向市民开放,是导致自己在游玩时掉入窨井受伤的主要原因,遂找到某新城公司和某生态景观公司索要赔偿。索赔未果,梁某于近日将某新城公司和某生态景观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自己因伤所致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15.79万元。
近日,邛崃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某新城公司辩称,作为发包方,自己将案涉项目发包给某生态景观公司等四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施工合同约定:项目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方承担,故请求驳回对自己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生态景观公司辩称,案发现场非人行区域,也未交工验收,且在各个路口都放置了安全警示牌,已经尽到提示责任。原告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疏于观察导致掉入窨井中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原告损失的总金额为145535.18元。针对本案的两处争议焦点,梁某是否因二被告原因而坠落受伤,各方赔偿比例是否确定适当及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邛崃市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现场入口有明显警示牌,但在无窨井盖的危险区域无警示标志,未能尽到施工单位的巡查维护职责,应当承担一定施工安全保护责任。原告受伤系自己无视警示标志,擅自进入施工区域,采用不恰当的倒退方式在施工区域区域中随意行走,而且是不正常的行走方式,在非常规地方在常规天气下,因此原告的过错造成原告调入窨井受伤,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70%,施工单位承担30%。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由施工单位对施工场地内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某新城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邛崃市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损失96974.6元,被告某生态景观公司承担48560.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