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周靖 熊勇
梁某某在仁寿县经营一家建材厂,拖欠税款400多万元,当地税务局也没能追缴到所欠相应税款。经查,该公司并不是没钱交税,而是梁某某将公司800多万元资金转进了其子梁某账户。24日,最高法发布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上述由仁寿县法院审理的梁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在列,系四川唯一。
2019年1月,梁某某在仁寿县成立个体工商户仁寿县伟某建材加工厂(以下简称伟某建材厂),从事砂石收购、加工、出售等业务,于2021年底停止经营。其间,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2021年10月,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伟某建材厂经营期间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欠缴应纳税款共计406万余元。2022年2月22日,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伟某建材厂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内补缴上述税款。梁某某到期未缴纳。2022年3月14日,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再次向该厂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3月18日前缴纳上述拖欠税款。
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梁某某于2022年3月至11月间,将伟某建材厂收入资金秘密转给其子梁某,通过对公账户8次转账共计372万余元,通过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8次转账共计282万余元,通过个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30次转款共计150万元。梁某某上述行为,致使眉山市税务局无法追缴梁某某经营伟某建材厂期间所欠相应税款。2023年10月9日,梁某某自首,后补缴税款246万元,与税务机关达成清缴欠税协议。
仁寿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欠缴应纳税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补缴税款通知后,通过将账户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方式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40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鉴于梁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逃税、骗税、暴力抗税等行为直接危害国家税收。有能力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人,通过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隐匿财产或者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等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不仅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追缴所欠税款,更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危害性大。实践中,拖欠税款的情况并不鲜见,如纳税人系基于客观原因导致拖欠税款的,法律规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如果纳税人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而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等追缴手段难以奏效,造成无法追缴所欠税款,数额达到刑法规定1万元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对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社会昭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对引领欠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具有很强的警示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