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11月13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有关情况,并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天府新区检察院督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2024年7月,天府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天府新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村民自治章程第五条规定“离婚再婚,原配偶户籍在本组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经实际了解,该街道办事处其他村同样存在类似规定,且再婚配偶户口迁入的情况绝大多数是女性。外来妇女嫁给本村离异男性后,因上述规定而无法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发众多诉讼争议。
天府新区检察院在办理谢某诉某街道办行政责令改正检察监督案中发现,该街道办下辖某村村委会的村民自治章程制定不规范,可能损害众多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经初查后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对该街道办辖区内8个行政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内容、社会影响、损害后果等情况开展调查取证。同年7月3日,天府新区检察院邀请天府新区党工委政法委、街道办、民政部门等开展座谈,就村民自治章程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进一步规范举措进行论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街道办事处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实质损害了农村妇女权益,应当予以修正。2024年7月30日,天府新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修订完善辖区内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消除和防止损害妇女权益等问题。该街道办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组织8个行政村召开会议修订村民自治章程,经过代表大会、公示等程序,该街道办8个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实施方案》均已正式实施。2024年9月底,天府新区检察院跟进调查,确认该街道办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确已修订,案涉问题均得到整改。
典型意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乎村民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益。由于我国农村女性迁入男性所在地生活的现象较为常见,案涉“村规民约”在事实上限制和影响了众多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作用,注重与属地政府、妇联、“益心为公”志愿者的联动,以点带面,协同推动属地政府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章程,强化新颁布法律的宣传教育,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