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当心 赌博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2025-11-14 16:48:2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在赌博活动中,组织者常常通过不断借款的方式诱使参加者继续赌博,从而产生借款纠纷,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这样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近日,崇州市法院三江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借款赌博产生的纠纷。

2022年1月,田某在陈某某经营的某茶楼玩扑克牌。过程中,田某输掉了随身带的1万余元后,在牌桌上向其他参加游戏的人员借款6万元。游戏结束后,因田某已将借款输掉,不能及时归还他人,便找陈某某处理此事。陈某某遂从其侄儿等两人处借款6万元替田某偿还了借款。

随后,田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其中,载明田某向陈某某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20天,于2022年2月22日归还本息等。之后,田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了21笔款项共计2.6万元,剩余款项未归还。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参赌人员向田某出借款项时明知其借款用于赌博,故该借贷法律关系无效,陈某某代田某清偿他人债务的行为亦属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田某应向陈某某返还相应款项,但陈某某主张的利息和律师费,因其自身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于赌博行为始终是持零容忍态度。组织者常常通过不断借款的方式诱使参加者继续赌博,使其陷入偿还高额利息的陷阱。除此之外,组织者还会将这种提供赌资的非法行为包装成普通民间借贷合同的外观,企图借助合法外衣实现非法债权。此种情形下,该借贷法律关系法定无效。如果出借人将赌债作为民间借贷之债起诉的,即出借人对赌博行为具有参与性,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另一种情形,即出借人未直接参与赌博,但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其行为客观上为赌博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样具有违法性。本案中,陈某某未参与赌博,田某为清偿赌债向陈某某借款,法院通过判决坚决否定了此种非法债务的正当性,明确了法律边界,守住了法律红线。由此产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借款人无资金偿还,出借人付出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乃至追索成本均需自行承担,容易面临“投资”零回报的局面。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盈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