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首付我们出,房子你们住,房贷你们还,等还完房贷就把房子过户给你们。”7年前,岳父岳母的这句口头承诺,让毛某林小两口踏实了7年。
7年来,毛某林坚持每个月把22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工资准时打进岳母还房贷的银行卡。
7年后,当小两口的婚姻走到尽头,曾经的房屋却成前女婿的“伤心地”——房产证仍写着岳父岳母的名字,而自己被“请”了出去。
近日,邛崃市法院对这起前女婿起诉前岳父母的赠与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赠与人有权反悔,但前岳父母须向前女婿返还装修折价款3万元、已付按揭款12万元。
岳父母掏首付买房
承诺赠与女儿女婿
2015年4月,毛某林与郑某萍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岳母张某燕和岳父郑某汉就张罗着给女儿女婿买房。经过挑选,张某燕和郑某汉在支付了首付款后,买下邛崃市区一套120平方米的电梯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当时爸妈口头告诉我们,首付他们出,房子我们住,房贷和装修费也由我们出,等贷款结清后就把房子过户给我们。”法庭上,女儿郑某萍也表示父母当年的确承诺过户。小两口相信了这份“亲情承诺”。从2017年4月起,毛某林坚持每月都把22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工资收入打进岳母张某燕的还房贷的银行卡。截至2024年4月,毛某林7年来累计向张某燕还房贷的银行卡转账227440元。此外,小两口又投入十几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17年11月,带着孩子搬入新房。法庭上,毛某林说:“那几年我们认定房子迟早是自己的,掏装修钱、还贷款从不含糊。”
2018年10月,为照顾两个外孙,张某燕搬来与女儿女婿同住。
还贷7年后
岳父母提出房贷应为房租
2020年起,小两口经济吃紧,向父母提出“帮忙还几个月房贷”。没想到岳母当场回绝:“房子本来就是你们的,贷款当然你们还。”
2023年春节后,矛盾升级。张某燕和郑某汉多次暗示女儿女婿“房子不给了”。眼见分歧越来越大,2024年4月30日,毛某林在与岳父郑某汉通电话沟通房子归宿的时候留了个心眼——将通话全程录音。电话中,郑某汉反复强调:“房贷你们还是要还起走,产权我们不会过户。”而这句话,就成了日后前女婿与前岳父母对簿公堂时,法院认定“赠与合意存在”的关键证据。2025年2月7日,郑某萍在与父母的电话录音中,也多次提到自己与毛某林离婚前还房贷以及装修房屋的情况。
2024年6月,毛某林与郑某萍离婚,二人离婚时亦未分割该房屋。今年6月底,毛某林把前岳父母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返还装修费128047.9元,以及已付按揭227440元,共计355487.9元。“我信任他们才掏钱装修、还贷,现在一句‘不给了’。难道我的血汗钱就这样打水漂?既然不给了,就把我垫的装修钱、房贷还我!”毛某林在诉状里写道。
庭审中,被告张某燕、郑某汉均矢口否认曾允诺将房子赠与女儿女婿,“让女儿女婿还贷,是收房租”。随后,张某燕算了一笔账:“2017年至2024年,我帮他们带娃儿、做家务。女婿每月打给我的钱,一方面是相当于支付我这套房子的房租,一方面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以及给我的经济补偿,2700元/月,80多个月,正好22万多元。”
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郑某萍对于父母的说法完全予以否认:“我妈来帮我们带小孩属实,我也一次性拿了5万元现金给她买社保,平时也为其购买衣服、首饰等,这就是照顾小孩的补偿,没有说另行支付房租和经济补偿。现前夫要求我父母返还房贷及房屋装修款,我没有意见,我支持他的诉求。”
庭审焦点
口头承诺到底算不算赠与
庭审中,法官在审理时注意到三个细节:银行流水中,毛某林转款日期、金额与银行扣划房贷几乎同步;多段通话录音里,郑某汉、张某燕均承认“房贷是他们在还”“装修是他们花的”;若属租赁,双方却从未签订租赁合同,也未约定租期、租金标准,与市场交易习惯不符。“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口头赠与合同。”该案承办法官当庭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案件审理中张某燕、郑某汉亦明确表示不认可将房屋赠与毛某林及郑某萍,应当视为张某燕、郑某汉撤销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某燕、郑某汉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赠与行为被撤销
房贷和装修钱该怎么退
本案中,毛某林所主张的全部费用系在与郑某萍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但郑某萍在审理中明确同意由毛某林单独对全部款项进行主张,系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既然赠与合同被撤销,张某燕、郑某汉及毛某林基于赠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及是否应予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属不动产,赠与以过户为权利转移标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至今仍在张某燕、郑某汉名下,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撤销后,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或折价补偿。鉴于案涉房屋的装修已添附于房屋,无法拆回,且已使用7年,应折旧计算,且折旧的损失应当由毛某林、郑某萍承担。因双方均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法院酌定装修现值3万元,由张某燕、郑某汉补偿给毛某林。
关于房屋按揭贷款,毛某林转至张某燕的银行卡中用于支付按揭贷款的款项应予返还;但毛某林、郑某萍及其子女在案涉房屋居住,实际系基于赠与合同所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张某燕向毛某林返还上述按揭贷款时,应当相应扣除毛某林、郑某萍及其子女在案涉房屋中居住所享受到的财产权益。参考同地段房屋7年租金水平,法院酌定“居住折价”10万元,余款12万元由张某燕、郑某汉返还毛某林。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燕、郑某汉返还毛某林装修折价款3万元,返还按揭款12万元。
法官说法
“亲情+口头承诺”为何可以任意撤销?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赋予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但受益人基于信赖付出的合理成本,可依据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折价返还。“若当年小两口坚持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及时办理预告登记,本案可能就是另一种结局。”法官说道。
法官同时提醒,大额财产赠与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权属变更或预告登记;父母为子女购房,若想保留“退路”,可明确约定附条件赠与或借款性质;离婚时未处分的家庭资产,应及时通过协议或诉讼固定权利,避免“人走茶凉”再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