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我省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新标准

  
2017-07-19 13:14:54
     

  8月1日起我省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新标准
  
  25 个收费项目设最高限价


  本报讯(记者 兰楠)昨(18)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证服务市场和收费行为,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公布新的《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明确了4个大项25个小项的收费最高限价,从8月1日起执行。《标准》中规定了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其他公证服务等4个大项25个小项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标准,证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协议,每件300元;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协议按标的额分段累加计收。此外,证明遗嘱涉及财产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每件400元;涉及财产金额30万元以上的,每件800元。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居住、身份、曾用名、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纳税状况、选票、证件遗失、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收入状况等事实,每件100元。证明抚养、赡养、收养关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等事实,每件500元。《通知》明确,上述标准都为最高限价,而《标准》没有罗列的公证服务项目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此外,群众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办理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证明;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或是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的事项等,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