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2017-02-24 09:57:32
     

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

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于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现行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网络技术手段不得影响用户选择

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包括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交易第三方纳入商业贿赂范围

在药品销售中,一些医院要求药厂必须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作为销售商,否则就拒绝向某些药厂采购药品。实际上,这些中介机构对药品销售并无实质性服务,只是从中提成,再以各种方式将利益输送给医院,致使医药改革的政策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专家表示,这些中介机构既非药品买方,也非卖方,但却帮助买方和卖方之间实现了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本身也从中获利,因此也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修订草案对商业贿赂的范围做了适当扩大,原来贿赂的对象只限于交易相对方,现在增加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明确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范围,并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