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
昨(21)日,最高法发布《最高法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介绍了相关内容。《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司法的各项要求,坚守依法裁判的司法理念,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审判制度。《实施意见》明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
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伊始,最高法就指导各地法院积极推进改革,上海、浙江温州、四川成都、吉林松原等地法院先行先试,针对庭前会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辩护等问题率先进行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最高法全面总结前期改革成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继续指导各地法院总结提炼符合中央要求并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持续深入推进改革。
最高法制定《实施意见》,有助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一是推动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二是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三是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1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实施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根据《实施意见》,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法院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戴长林表示,《实施意见》致力于解决制约公正审判的制度难题,有助于推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数据显示,在继续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全国各级法院2016年1月至10月依法宣告808人无罪,纠正了聂树斌案、陈满案、刘吉强案等冤假错案。
2如何提高审判效率?
——规范庭前会议落实繁简分流
充分的庭前准备,是确保庭审公正高效进行的基础。《实施意见》要求法院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保证法庭集中、高效审理。完善庭前会议的基本规程,对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顺利衔接。《实施意见》同时强调,庭前会议是庭审准备程序,通常不公开进行,具体方式较为灵活,主要以保障法庭集中高效审理为宗旨,并不解决罪行有无、量刑轻重等实质性问题,因此,尽管强调完善庭前会议程序,但不能弱化法庭审理,更不能以庭前会议替代法庭审理。
另外,《实施意见》要求以提高庭审质效为着眼点,严格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更多司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一步推进速裁程序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完善当庭宣判制度。
3如何提高律师辩护率?
——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针对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等长期以来制约司法公正的难题,《实施意见》立足司法实践,推动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提高律师的辩护率。《实施意见》要求,要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派驻人民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探索扩展值班律师的法律职能,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戴长林表示,对那些未成年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要实行法律援助。他举例称,目前,浙江、上海等地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案件,如果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或者不能请到律师辩护的,浙江、上海法院都全部为其请了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实行了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也争取进行实行法律援助,提高律师辩护率。
4 如何提高证人出庭率?
——拒不出庭,鉴定结论将不采纳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通过公正规范的庭审切实发挥应有的把关、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此,戴长林解释,“你讲是轻伤,他讲是重伤,你讲有精神疾病,他讲没有精神疾病,像这样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就应当通知他出庭作证。”他还强调,如果鉴定人鉴定了以后,做出了精神病鉴定、伤情鉴定、DNA鉴定等等一系列的司法鉴定,如果有必要出庭,通知出庭却不出庭的,所做出的鉴定意见,法庭将不予采纳。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