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诈骗“剧本”视为共同犯罪
三部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案适用法律问题意见
诈骗老年人、在校学生等将从重处罚;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万元最高判无期;发布的诈骗信息网页浏览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为诈骗分子制作、提供“剧本”,将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昨(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该《意见》共七部分、三十六条,涉及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
■ 如何量刑?
——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
《意见》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换言之,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哪些情节将被从重处罚?
——致他人身亡或精神失常等
该《意见》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怎么判?
——诈骗网页浏览量超5000次最高判10年
众所周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但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该怎么判?
对此,《意见》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面临什么?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情况,譬如,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为诈骗分子撰写“剧本”要担责么?
——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一些为诈骗分子出谋划策、撰写“剧本”的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意见》进一步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 查获的涉案财物怎么处理?
——应及时返还,收取诈骗财物一律追缴
《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
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后,会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来转移、隐匿赃款,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坐享其成。对此,《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据新华社本报综合